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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如果主動轉發企業的產品廣告或者宣傳企業,領導當然是最高興的,那么,企業能夠要求員工轉發公司廣告,甚至對不轉發公司廣告的員工進行處罰甚至開除嗎?真的有企業這么干了!這合法嗎?
員工不轉發公司廣告被罰款并開除
近期,一則關于“因為朋友圈新工作的offer沒了”的話題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一位網友,使用昵稱“神奇海螺”,分享了其遭遇:他申請了一個新媒體運營職位,原定于次日入職。然而,由于其朋友圈設置為私密,且拒絕開放給公司查看,結果被取消錄用資格。
此事件引發了眾多網友的共鳴,他們紛紛表達了在社交媒體自由度受限的不滿?,F在,不僅是“不自由的朋友圈”,還涉及到了“不自由的視頻號”和“不自由的抖音”。
一些網友的經歷包括:
一位銀行員工被強制要求在其朋友圈中發布關于理財產品、促銷活動以及銀行最新動態的信息。
另一位網友提到,其所在公司要求員工每日報告抖音粉絲數量,并分享屏幕截圖。
有人因為拒絕分享公司團建活動的視頻,而遭到公司的公開批評。
有網友在傳媒公司擔任人事專員,因為未在朋友圈分享公司廣告而在入職不久后被解雇。
更有甚者,一位網友因未在朋友圈分享或推廣醫院的微信鏈接,不僅被扣除了10000元工資,還被開除了。
企業開除不轉發企業廣告的員工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公司將其抖音廣告的點贊、好評和轉發等行為與員工的考核、績效和獎懲措施掛鉤,進而影響員工的薪酬、工作時間和休假安排。這些措施直接關系到員工的個人利益。
然而,這一做法未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的討論,也未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確定,且在未事先公開的情況下實施相應的獎懲措施,這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公司不能以其內部規定作為解雇員工的根據。
此外,鑒于勞動合同中未包含點贊等行為的約定,公司要求員工進行此類活動實際上增加了工作內容。由于此舉未經與員工的協商且單方面強加,因此對員工不具有約束力,也不能作為公司解雇員工的依據。
許多企業管理層認為,鼓勵員工在社交媒體平臺上分享公司相關內容能夠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擴大企業的宣傳范圍、并吸引潛在客戶,這種做法看似帶來了諸多好處。他們視員工的社交媒體動態為一種“私域流量”,希望借此實現公司產品信息的廣泛傳播,從而引發“裂變式效應”。
然而,現實情況卻表明,強制性的內容分享并不能有效地促進信息的“裂變式”傳播,反而可能引起員工與公司之間的疏遠。
員工的個人權利和私人空間不應被無視或干擾,更不應使員工在處理公務和維護個人空間之間感到進退兩難。如果管理層堅持這種做法,不僅可能失去員工的忠誠,還可能削弱公司的長期發展動力,進而侵蝕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真正尊重和珍視員工,才是企業實現和諧與健康發展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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