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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的進步,智能手機的普及,諸如微信等電子平臺已經成為許多人生活、工作中重要的通訊和支付工具,也讓電子數據記錄有了變成“呈堂證供”的可能性。
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把微信等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歸類為“電子數據”這種證據種類。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也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這就意味著,自2020年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因此HR與員工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仲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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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HR與員工的聊天記錄有多重要?
要知道,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通常要承擔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因為舉證不利直接導致的敗訴案例實在是太多,到時候HR難免又要站出來背鍋。
了解微信微博取證的一些基本原則,在預防勞動爭議風險方面,HR除了在發微信微博、郵件前要再三檢查,不給別人留下負面的證據外,自己在平時和員工溝通時也要注意及時保留聊天記錄等證據:
1、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要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三性」特征。即微信聊天記錄要依法取得、來源合法;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真實;與待證事實密切相關。
2、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記錄中對方身份的證據:可以采取對方的認證資料、手機號碼鎖定、通過聊天細節、微信頭像、微信相冊、朋友圈等方式確認,必要時也可以請求騰訊公司協助調查。
4、所有證據及時固定,善于利用微信收藏:所有證據都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固定保存,避免對方撤回、刪改等。對于圖片、視頻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應注意及時下載或收藏,避免證據滅失而無法舉證。
5、微信語音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盡量搜集除了微信語音之外,其他的相關證據來佐證。理由是微信語音具有難辨識性,準備好其他相關的佐證更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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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與員工關于聊天記錄的仲裁案例分享
以下與大家分享HR與員工關于聊天記錄的仲裁案例:
陳女士19年4月到鄭州市二七區一家公司上班,簽了一年的合約,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過微信通知員工,公司資金鏈出現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宣布停止運營,工資延期發放后。
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發放拖欠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當時,陳女士提交的證據中,除了常規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工合同等,還包括一份微信記錄。
最終,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些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20年4月初,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支付陳女士工資3000元、經濟補償金3456.04元。
本文來源于微信公眾號:HR知識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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