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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急診科接診了一個22歲女孩,連續四五天,每天熬夜加班到凌晨四五點,結果發生猝死,被同事送到醫院時已經心跳呼吸驟停,在急診ICU搶救了6天仍未脫離危險。
據了解,該女孩剛工作沒多久,在一家互聯網公司做網絡運營工作。接診醫師曾向媒體介紹,女孩送到急診時已經沒有意識,進一步檢查發現沒有了心跳和呼吸,渾身皮膚已經發紫,病人的情況很危急,診斷可能是“心肌炎引起猝死”。
7月28日,惠惠的一名親屬徐女士告訴記者,惠惠的遺體已經從杭州運回到江西老家,28日上午已經火化。
“她之前確實連續多天加班到凌晨,手機上存有加班審批記錄?!毙炫空f,惠惠今年剛畢業,在一家位于杭州市濱江區的互聯網公司做運營,當時住院搶救時,公司以打欠條的方式墊付了10萬元,但后來一直沒有再聯系過家屬。
28日上午,杭州市濱江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已經關注到此事,會對涉事公司進行調查。
實際上,員工下班后猝死,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難以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卑凑丈鲜鲆幎?,員工在單位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或者在發病后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按照工亡標準進行索賠。仔細分析上述規定可知,員工在崗期間突然疾病超過48小時后死亡或者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在工傷認定范圍內,也即無法按照工亡標準進行索賠。
不過,根據《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勞動者的休息權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屬于基本人權的范圍。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后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員工長期加班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甚至死亡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可向單位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近年來,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高,員工猝死的案例屢見報端,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用人單位建立合理的勞動管理制度,才是避免爭議的關鍵,用人單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用人單位的入職體檢要嚴格,員工的健康狀態潛藏著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企業在員工入職時務必要做好疾病審查工作,注意在錄用條件中,可以約定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疾病等。
其次,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妥善安置。
最后,用人單位應該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量,要求員工充分利用規定的工作時間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控制加班,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