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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微信回復工作內容算不算加班呢?下班之后,如果公司同事或者領導在微信上問到工作相關的內容,回復一下應當是順手的事情,應該算不上加班,真的是這樣嗎?請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詳情
李小美于2019年4月1日加入了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職位,雙方簽署了一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李小美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李小美因加班費用的支付問題與公司產生了分歧。她聲稱自己通過微信、釘釘等社交工具與客戶和員工溝通共加班了500多個小時,但公司對此加班時間未支付加班費。李小美提供了《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聊天記錄、排班表和釘釘打卡記錄作為證據,試圖證明自己確實在非工作時間內提供了額外勞動。
在仲裁階段,李小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203,206.9元,但這一請求未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對此不滿的李小美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費約40萬元。
在一審中,法院認為勞資雙方在合同中明確了不定時工作制的約定,因此不存在加班費問題。同時,李小美提交的值班表不足以證實加班的具體情況,法院駁回了她的訴求。
不服一審判決的李小美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及相關規定,企業如未取得不定時工作制的批準,其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內通過社交媒體開展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征的工作,明顯侵占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視作加班。本案中,李小美在非工作時間通過微信等媒介進行的工作已超出了簡單溝通的范疇,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征,屬于公司安排的加班。因此,二審法院認定公司應支付加班費,但因社交媒體工作的特殊性,無法完全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加班時長,最終決定支付李小美3萬元加班費。
綜上,二審判決公司支付李小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間的加班費共計3萬元。
如何界定加班?
在界定加班時,需考慮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工作時間的定義:企業與員工之間應明確約定正常的工作時間。這通常是依據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的規定來確定的。在此基礎上,界定超出該時間范圍所進行的工作的性質。
法律法規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明確加班的定義和計算方法,包括工作日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具體標準。
合同和制度的約定: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企業應明確加班的界定標準,包括是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如何計算加班時間等。同時,應取得相應的政府審批,特別是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
實際工作內容的認定:不僅僅是工作時間的延長,還需考慮勞動者在延長時間內是否進行了實質性工作。對于通過社交媒體等非傳統方式進行的工作,應考慮其周期性、固定性以及對員工休息時間的占用程度。
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安排:如果員工在非工作時間或者不固定場所從事工作,尤其是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進行,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加班。企業需對這種靈活工作的安排給予合理的薪酬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