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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貫徹黨中央扎實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要求,進一步明確工時及加班工資法律適用標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超時加班典型案例,對于切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質效,及時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那么,在這些案例中,針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實行包薪制后,單位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費呢?”這個爭議,人社局、法院通過案例為HR給出了具體的解答。
1.加班費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職某汽車服務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含加班費)。2021年2月,周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認為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其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某汽車服務公司亦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要求支付差額。某汽車服務公司認可周某加班事實,但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中已含加班費為由拒絕支付。周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加班費案件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加班費差額17000元。
3.加班費案件申請人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費差額17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并就有關問題向某汽車服務公司發出仲裁建議書。
4.加班費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汽車服務公司與周某約定實行包薪制,是否還需要依法支付周某加班費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钡谒氖藯l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薄蹲畹凸べY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睆纳鲜鰲l款可知,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并與勞動者進行相應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關于最低工資保障、加班費支付標準的規定。
本案中,根據周某實際工作時間折算,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周某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并以此為基數核算加班費,也超出了4000元的約定工資,表明某汽車服務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周某加班費。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費差額。
5.加班費案件典型意義
包薪制是指在勞動合同中打包約定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的一種工資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較多且時間相對固定的行業中比較普遍。雖然用人單位有依法制定內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權,但內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存在以實行包薪制規避或者減少承擔支付加班費法定責任的情況。實行包薪制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工資,同時按照國家關于加班費的有關法律規定足額支付加班費。
雖說企業已經與勞動者約定了相應的薪酬方式,比如包薪制,但是卻不能以任何一種制度來規避或減少支付加班費法定責任。所以,企業在規定相關薪酬方式時,也需要更透徹地了解關于加班工時以及加班費的法律法規,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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