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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有的員工無理取鬧起來會想辦法“坑”企業的錢,比如有的員工會在明明沒有加班的情況下卻主張加班費,面對員工主張加班費的情形,企業應該如何應對呢?
案件詳情
陳某自2011年4月20日起,加入了一家科研企業,擔任調查員職務,月薪為5100元。他一直正常履行職責,直到2014年2月10日離職,期間企業按照約定支付了他的工資。然而,在2014年2月17日,陳某針對與該科研企業之間的加班費用問題,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申訴。在隨后的庭審過程中,陳某聲稱,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他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7天,并在每周的兩個休息日進行了加班工作。
法院判決
在審理過程中,仲裁庭認定陳某僅提交了一份書面證人聲明,旨在證明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間的每日工作時長。由于該證人未能出庭作證,且科研公司對該證人聲明的真實性持保留態度,根據證據規則,該證人聲明將被仲裁委員會駁回。仲裁庭同時提醒科研公司應遵循誠信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此事。最終,雙方通過調解達成一致,科研公司同意支付陳某在上述期間內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在處理員工提出的加班費索賠但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勞動者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加班事實。員工在單位安排的加班情況下,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盡管法律規定勞動者需舉證證明加班事實,如果勞動者能證明單位掌握相關證據卻拒不提供,則單位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在勞動者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雙方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調解。
針對本案,陳某主張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間,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7天,并在每周的2個休息日加班。陳某僅提供了一份書面證人聲明作為證據,由于證人未出庭作證,難以驗證陳某所主張事實的真實性。因此,陳某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然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科研公司應當實事求是地確定加班事實是否存在。若科研公司持有加班記錄等證據,陳某有權要求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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