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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加班”這一話題又引起網友的熱議。
類似于拒絕加班是否違法,下班后回工作消息是否算加班等問題都引發了大家的關注。
那加班到底是否違法呢?其實對于這一問題,人社部與最高法早已發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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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文
超時加班違法
2021年8月,人社部聯合人民最高法院聯合發布了超時加班典型案例。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ifSsjB7l7fJxehVHwQwtwA
因為篇幅有限,這里就截取文中的一個案例給大家簡單看看:
一、基本案情
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快遞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工作時間執行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規定。
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
2個月后,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即以張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三、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
仲裁委員會將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四、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六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為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
本案中,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中“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內容,嚴重違反法律關于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張某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能據此認定其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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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已有多家企業已經被罰
其實自人社部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超時加班典型案例后,各地人社局也開始集中排查整治超時加班問題。
其中,北京市人社局就曾發布兩家公司因為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被罰,其中一家公司被處罰高達17000元的罰款。
一、某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度,2021年3月至7月,該公司安排李x、劉xx等14名勞動者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并且未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021年11月5日,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給予警告,并罰款7000元,同時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
二、某公司迎賓分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度,2021年4月至10月,該公司安排何xx、楊x等44名勞動者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
2022年2月16日,懷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給予警告,并罰款17600元,同時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
超時加班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如果勞動者遭遇了超時加班,可以通過12333熱線咨詢電話、現場舉報投訴窗口、郵件、網絡等渠道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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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加班問題解答
一、什么情況算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
超出這一工作時長規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構成加班。
二、加班工資怎么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勞動者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上述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三、公司未審批,算加班嗎?
判斷是否加班有3個標準:
加班是用人單位要求的;
加班的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
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
若滿足以上條件,即使公司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也不影響對“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這一事實的認定。
如果勞動者主動要求加班但未經單位審批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
四、強制加班,勞動者能拒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務,是違法的!
五、加班津貼能否取代加班費?
法律對加班津貼并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特點及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時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時間不同(如平時加班、周末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相應的比例計發加班工資。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
但是在用工實踐中,加班津貼一般會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應得加班工資高于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于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