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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關系管理能起到促進員工積極工作、和諧用工關系的目的,HR可以通過訂立制度來做好員工關系管理,那么員工關系管理制度大全如何制定?
首先要對制度進行梳理和明確,對各制度中存在沖突和描述不準確的地方進行完善,對已經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制度進行修改、完善;
其次梳理流程,對公司的流程進行明確,除去流程中設計不合理和冗余的部門;
最后,對員工進行宣貫,把制度、流程明確,同時把相關制度、流程公布于公司平臺上,方便員工查閱。
經過對制度、流程的規范,讓員工的工作有標準,減少因制度、流程不明確而造成的失誤和推諉等情況。
以下是員工關系管理制度大全范文,有需要的HR可以參考使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員工的組織紀律性,明確公司與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范圍
(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適用于全公司;
(二)考勤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員工的考勤管理;
(三)休假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員工的休假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管理職責
(一)公司行政人事部為該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該制度進行跟蹤、修訂、培訓和解釋等事宜;
(二)公司考勤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公司行政人事部可不定期對各部門考勤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四條 出勤要求
(一)員工必須按公司規定出勤(準時上、下班);公司本部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考勤人員填寫《員工考勤統計表》;
(二)凡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需提前將事由上報所在部門負責人確認及主管領導批準,并向行政人事部負責考勤人員進行說明,以便其登記、填寫《員工考勤異常登記表》;
1.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而導致的晚到或提前離開無法正??记诘?;
2.因公外出(一天及以上)而導致的無法考勤的;
3.各類已得到批準的休假;
4.其它特殊原因。
(三)員工不得無故遲到、早退、請假或曠工,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及通報批評。
第五條 出勤時間
(一)公司總部按國家規定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特殊崗位例外;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08:30 ~ 17:30 (代收款人員工作時間為:08:00 ~ 16:30 ,當日工作結束后下班)
(三)每日12:00 ~ 13:00 為午餐午休時間。
第六條 考勤標準
(一)當月全勤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發當月全額工資;
(二)員工有以下行為視為曠工:a.為請假或請假條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本職崗位;b.離職時拒絕完成交接手續;c.請假期滿預期不歸者;d.不服從工作調配為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e.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含30分鐘);f.公司規定的其它情況;
(三)無故遲到、早退5—15分鐘,每次罰款20元;16分鐘-30分鐘以內,每次罰款3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當月遲到、早退累計3次按曠工1天處理;因故不打卡,用書面形式陳述原由;
(四)曠工半天扣當日工資,并罰款50元;曠工一天扣發日工資2倍,罰款100元并通報批評。連續曠工兩天或當月累計曠工三天者予以除名;計件制工種按當月工資總額/20.83天計算曠工扣款。
(五)按天扣除的工資是指按國家規定的每月20.83天計算的日工資標準。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七條 請假制度
(一)員工請假一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一天以上須部門負責人確認及分管領導批準;部門負責人請假三天內由分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須分管領導確認后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請假由總經理批準;
(二)請病假的員工,須出具醫院(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部門經理及行政人事部審核后,按審批權限交由領導批準后才能準假;
(三)員工請假時,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交所在部門負責人確認及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報行政人事部備案。如有特殊情況當天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者,也應按上述審批條件通過電話報經主管領導同意,假后一天內必須補辦手續。
第八條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一)員工一年可享受以下十一天法定休假日,期間工資照發;
元旦 一月一日
春節 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節 農歷清明當日
勞動節 五月一日
端午節 農歷端午當日
中秋節 農歷中秋當日
國慶節 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二)員工每周有2天休息日(標準工時制度)。
第十條 事假
(一)公司原則上不同意員工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員工可以書面形式申請事假,但須報所在部門負責人確認及主管領導批準;
(二)事假審報須視實際情況而定,當月員工事假工資按以下要求處理:扣發請假天數的工資和相應年終獎。事假超期未補假或補假未獲批準的,超期部份視同曠工。事假每天扣發工資是指按國家規定的每月20.83天計算的日工資標準(計件類工種除外)。
事假每天扣發工資=月基礎工資/20.83
(三)員工無正當理由請事假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公司不予準許或勸退。
第十一條 產假和哺乳假
(一)員工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政策方可享受帶薪產假;
(二)女員工休產假為90天(包括雙休日和法定假日),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三)年滿二十四周歲以上(含二十四周歲)生育的女性員工,另增產假30天(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同時給予男職工護理假15天;
(四)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部門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五)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六)已有孩子的女員工,做人工流產者,按事假處理;
(七)非婚懷孕做人流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八)請假人應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交所在部門負責人確認及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并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九)產假期間,女員工的工資及相關醫療費用全部由醫療保險承擔。
第十二條 婚假和產兒探視假
(一)員工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到了法定結婚年齡可按以下規定請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員工有子女出生,可按以下規定請產兒探視假。
1.在公司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2.期限為3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喪假
(一)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員工,其父母(包括養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時均給假五天;在公司工作未滿一年者給假三天;
(二)去外地料理喪事可酌情給予路程假。
第十四條 病假
經縣級及以上醫院確認,員工如因疾病或非工傷不能工作,可給予病假。病假以60天為限分為短期病假和長期病假。
(一)短期病假(病假每年結清,不得轉至下一年)
1.住院假
經縣級及以上醫院確診如需住院,每年最多可享受60天(包括門診假)。但公司將按下列公式扣除該員工的當月工資。
(1)某年度住院假(含門診假)不超過30天,則工資扣除數當月基礎工資*30%*請假天數;
(2)某年度住院假超過30天,則工資扣除數為當月基礎工資*40%;
(二)長期病假
1.經醫院確診,因結核病、癌癥、艾滋病、白血病或其它長期性嚴重疾病不能工作的員工除病假外,可得到如下假期:
期限 待遇
連續三個月 全薪
連續六個月 半薪
連續六個月以上 無薪
2.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5年及以上的,醫療期為6個月,員工病假超過醫療期,公司在征詢醫院意見后將自動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3.經醫院確診,如因個人不正當生活習慣造成的的疾?。ㄈ缥?,酗酒等),公司將不予考慮上述待遇。
(三)因公負傷的員工,其假期及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加班補假
(一)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時,由部門負責人安排,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交主管領導確認及分管副總簽字批準,并報行政人事部備案。因搶修或特殊情況未能及時辦理加班手續的,事后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交到行政人事部辦理補休事宜;
(二)平時加班原則上補休,加班按正常工作時間進行考勤;
(三)補休時間可跨月安排,但不能超過次月底,連續補休時間不超過三天。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擬定
公司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必須以公司制定的員工勞動合同標準文檔為樣板,并不得違背國家2008年頒布的《新勞動合同法》。
員工勞動合同標準文檔由行政人事部結合公司的人事政策及新的《勞動合同法》制定,并由律師審核后對下屬企業發布,并由行政人事部督促下屬公司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公司人事政策,結合新的《勞動合同法》由公司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的競業限制
公司員工都負有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的義務,公司必須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額度。員工與公司解除合同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署
公司在新員工在公司報到后一月內,應與新員工簽定《員工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簽署《員工勞動合同》時,由法人代表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員工簽名。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保管
公司與員工簽定《員工勞動合同》后,公司和員工各保留一份,公司保存的一份《員工勞動合同》,屬于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
公司行政人事部應對《員工勞動合同》實行保密管理,非人事專責或公司領導,原則上不能借閱或使用。
加盟性質的門市、貨場的員工與門市、貨場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應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公司員工若需要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直接上級及公司行政人事部經理,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若在試用期需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行政人事部,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的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部門建立勞動關系。
公司的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公司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審議通過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