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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員工和企業之間的關系,有時候很微妙,有時候也很復雜,當然也有很battle的時候?;蛞驗樾匠陠栴}、加班問題、休假問題等,員工和企業之間發生爭執和沖突,導致最后員工把企業仲裁,最后還和HR在法庭“切磋”。
于是員工提出離職和企業不歡而散,給出最后一份證明文件的HR,一怒之下把員工仲裁公司的行為寫進離職證明里,這樣的操作有何風險呢?
風險很大,HR和企業都得忍一下。
所謂“好聚好散”,對于跳槽者來說,無非是跟老東家結清工資、辦齊手續,然后開開心心去找新東家。
然而,有人卻因為HR開具的一張離職證明糟透了心。
這不,成都某家技術公司的一名程序員,在項目緊要關頭提出離職,公司挽留未果。于是HR在該員工離職證明上多加了一句話:“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p>
員工以損害個人利益為由,將原公司告上法庭,讓公司惹上了官司,且慘遭賠償。
更別說你還想把員工仲裁的行為寫進離職證明里,我國法律早就規定了,離職證明要這么來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也就是說,對于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能力、品行等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假如用人單位寫了這些法定外的內容,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HR們要注意了!員工嚴重違法違紀、被公司開除,和領導撕逼、跟同事劈腿……這類只要對員工不利的信息,離職證明都不能寫。
附離職證明基本格式
離職證明
茲證明×××(先生/女士)(身份證號xxxxx)曾在本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F于××××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屬自愿/非自愿離職性質。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相關離職手續已辦妥/相關工作尚未交接完畢。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遵從擇業自由/該員工與本公司簽署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自xx日起兩年內不得在與本公司及本公司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提供服務。
備注:
本證明書一式三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