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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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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怎么寫?現在告訴大家!
1
離職證明上可以寫離職原因嗎?
HR在辦理離職證明時,可以寫明離職原因嗎?這種做法合法嗎?
其實,這個還真不能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這4項內容是必須寫明的。
那HR寫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算什么?
敲黑板,這些屬于離職證明的禁列項,也就是說這是離職證明上萬萬不能寫的。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所以,員工嚴重違法違紀、被公司開除,和領導撕逼、跟同事劈腿……這類只要對員工不利的信息,離職證明都不能寫。
2
離職原因越少越好,一個最好
離職原因能寫“個人原因”就不要寫其他原因了。
尤其是不能寫如下的原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采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還不能有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有些老司機的下列離職事由,也是不行的:
1、寫經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給經濟補償金的);
2、寫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沒寫明哪方提出,單位的風險可不?。?;
3、把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四十一條的一些情形塞進去(雖然從法律規定上來看,這上單位解除的理由,員工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祖國這么大,各地裁判標準可不同一),單位也有風險。
3
離職證明中,已結清的權利越多越好,一個都不能少
能將“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周末加班費、平時加班費、年休假未休加班費、高溫津貼、工資、績效工資、提成、獎金”等已支付(各地律師還要看一下自己地區的政策,盡量寫上,比如有些地方取暖費等)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五險一金、經濟補償”等無爭議情形聲明的,就一定要一個都不能少,越多越好(單位都應該有這樣的格式內容文件吧,如果擔心格式條款合法性、合理性不被認可,可以讓員工手寫)。
如果你給的錢足夠多的,你就每一項的金額都列明吧。
4
離職證明中,萬能的免責聲明,可不能少
萬能的免責聲明: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
有了這句話,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的。
不過萬能免責聲明很多時候也不靈。
比如工傷和職業病的,員工無論是以什么理由辭職的,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沒繳納工傷保險的,就得由單位來付這部分費用了),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從公平合理、照顧弱者以及常理上等等來看,員工不可能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所以如果存在這種情形的,無論是員工怎么申請離職的,這款還是給了吧。
當然,這種特殊的款項,怎么能沒有留下協議或收條作為已足額給付的依據呢?
5
寫清楚離職時間
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是形成權,作出了表示即生效。但員工什么時候離職,這點很重要(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或試用期內沒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單位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所以辭職申請書/通知書中,要說明擬離職的日期。
6
離職證明中,企業也要搞清楚你是誰?
1.你們是不是分支機構。
如果你們只是分支機構,那么記得也把上級機構的權利業務給切割了,不要留有手尾。
總公司和子公司是獨立用工關系,這些也要相互厘清。
2.你們是不是勞務派遣單位。
記得把你們的客戶—用工單位寫上,千萬不要用人單位的責任免了,用工單位的責任卻沒有免除。
3.你們是不是業務發包相對方。
讓員工也說明,與發包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一著不慎,員工告發包方,你們恐怕也難安。
7
離職證明小貼士
如果員工提前申請離職的,人家不肯聲明放棄年休假或年休假已享受的,趕緊在這個月的提前告知期內給安排了,反正要離職的心也不在這里了,就休假去吧,還可以避免三倍的工資。
8
離職證明的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小匯為大家整理了一份標準的離職證明模板,供各位HR參考:
離職證明(個人留存)
茲證明xx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于xxxx年x月x日入職我公司xxx部門擔任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叁年。至xxxx年x月xx日因個人原因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相關離職、交接手續已辦妥,即日起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如果HR拿離職證明上面的內容,給員工新的就業制造障礙,這樣做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這個事由,是完全在HR自已掌控范圍內的。
若如此,就特別容易產生HR與員工之間的個人矛盾。
本文來源于微信公眾號:HR知識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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