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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有的企業會在年底人才盤點之后選擇裁員一波,而有的員工想著早點回家過年也會選擇在這種時候主動提出離職,員工離職形式有好幾種,不同的離職形式將會涉及到不同的經濟補償金額,而且,差別還不小。一起看看吧!
第一種: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人都會陷入一個誤區:認為員工主動離職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事實并非如此,這需要根據員工離職情況來區分。
情形一:公司無過錯,員工無過錯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是正式員工,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辭職意愿。
一旦公司收到書面通知,員工的辭職請求就會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沒有違法行為,公司可以在收到辭職通知的30天內的任何時間,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如果員工在中途改變主意,希望撤回辭職通知,公司有權拒絕員工的請求,并要求員工按照公司要求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員工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情形二:公司有過錯,員工無過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員工是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主張經濟補償金。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調休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ㄈ┪匆婪閱T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ㄋ模┕镜囊幷轮贫冗`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壞員工權益的;
?。ㄎ澹┮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趧雍贤狡诤?,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以上過錯行為時,即使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的支付標準可查看下表:
第二種: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情形一:過失性解除
主要是指勞動者因違反了以下幾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即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能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可量化的違規行為,才能使用過失性解除。
情形二:非過失性解除
企業因以下幾種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在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具體的支付標準可查看下表:
第三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違法解除主要包含以下三種情形:
情形一: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不滿足時,用人單位仍解除勞動合同
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中的36條的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法》39條的過失性辭退;《勞動合同法》40/41條的單方預告解除。
情形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40條單方預告解除,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41條單方預告解除,需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情形三: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勞動者處于以下幾種情況時,用人單位不得依照過失性解除或經濟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的支付標準可查看下表:
離職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
N、N+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
1、通用經濟補償金公式=S×N
S: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N: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公式=S×N+S(上)×1
N+1:有非錯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S(上)×1: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3、違法解除賠償金公式=S×2N
2N: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通用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N、N+1、2N的應用
1、N的適用情況
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實際為工作年限的代稱,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都為N。
2、N+1的適用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的三種情況,會涉及到N+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合同。
3、2N的適用情況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比如說,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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