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不少小伙伴打算換份工作。
我們都知道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提出離職后還沒到30天,用人單位能讓勞動者提前走人嗎?
實務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條規定系法律從保護員工權益出發,賦予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很多人在這一塊都會產生誤解,因為《勞動合同法》說了非試用期員工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
因此很多員工就認為我提前30天寫了辭職單,那么公司就必須要等30天后才能讓我走人,如果讓我提前走就涉嫌違法辭退!
實際上,這個提前30天,實際上是給公司的緩沖期,并不是給員工的緩沖期。
《勞動合同法》在這一塊實際上是公平的。
一、有公司可以立即辭退員工的條款,同時也有員工可以立即辭職走人的條款
比如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公司就可以讓員工立即走。
反過來,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克扣工資等,員工在告知公司后,就可以立即走人,并且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有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后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也有員工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后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而員工如果因個人原因辭職,在非試用期,也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則公司有權不同意,如果員工因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可以主張由員工賠償。
那么重點就來了,無論是辭職還是辭退,都是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方通知另外一方的行為,實際上只要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圖,送達通知到另一方即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