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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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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公司都通過建立微信群的方式來安排工作,工資表、醫療費表格等日常管理也都通過微信發送至職工。
那發生勞動爭議時,微信聊天截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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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
2020年12月18日,孫某以天津某教育管理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天津市河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資6000元;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6000元。
2021年4月15日,該委出具逾期未裁決證明書。
孫某于是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以下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后雙方又訴爭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以下稱“二審法院”)。
庭審中,公司主張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孫某系合作互相幫助,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孫某也不受公司管理。公司無須支付孫某工資。
孫某向法院提交了其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在微信、釘釘工作聊天、辦公、打卡記錄,記錄顯示孫某2020年5月25日入職但未打卡而提交補卡申請,張某同意。孫某與張某通過微信溝通工作事宜,且孫某的釘釘實名認證所屬企業為當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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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釘釘記錄成關鍵證據
本案中,勞動關系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存在勞動關系應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條件。
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用人單位對其中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負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孫某提供、公司認可真實性的證據,可以證明孫某向公司提供勞動、受公司管理、工作成果向公司匯報,上述情形符合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認定勞動關系成立的情形,且釘釘記錄佐證了孫某所屬企業為公司。
但孫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每月工資標準,故法院以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依據,公司應支付孫某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資3840.8元。
同時,公司與孫某確實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二倍工資應自用工之日起次月支付,故公司應支付孫某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另一倍即1696.5元。
超出部分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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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嗎?
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它整合了電子郵件、網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網上購物、網絡支付平臺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國使用的人數極多。
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那么,一旦涉及糾紛,這些微信聊天記錄能成為訴訟證據嗎?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經施行,微信、微博等記錄也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鏈接記錄和轉賬支付信息。
依據上述決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
要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三點: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
第二,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性,不能隨意選擇刪除,否則完整性將被質疑,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