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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薪顧名思義就是一年多發一個月的工資,正好是年底發放,而年終獎也是年終發放的福利,所以,很多人會認為十三薪就是年終獎,或者說認為十三薪是年終獎的一種。年終獎和十三薪到底有什么區別呢?
什么是十三薪?
"十三薪"通常指在一年內除了正常12個月的薪資外,用人單位額外支付的第13個月薪資,亦被稱作年終雙薪。這一做法涉及用人單位依據既定規程向員工支付額外一個月的薪酬。
什么是年終獎?
年終獎是由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作為扣繳義務人,基于全年經濟效益及對員工一年來的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考核后,向員工一次性發放的獎金。
年終獎和十三薪有什么區別?
1.可獲得的確定性不同
年終獎通常被定義為企業在每個財年結束時,基于員工的工作表現,向員工額外發放的無上限獎金。它旨在獎勵員工過去一年的工作成就。年終獎的金額直接與員工的績效考核成績相關,并且受到公司當年經營狀況的影響。鑒于經營成果的不確定性,多數用人單位并不將年終獎的發放作為勞動合同中的固定條款,因此,員工獲得年終獎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變數。
另一方面,“十三薪”(以及“十四薪”、“十五薪”等)是指企業在年末向員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福利,亦稱為“年底雙薪”。與年終獎不同,"十三薪"通常是固定的獎勵。盡管勞動法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但許多提供較優福利待遇的企業會在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中明確包含此項福利,以確保員工可以穩定獲得這一額外收入。
2.糾紛發生后,勞動者維權的難度不同
獲取“年終獎”的過程充滿不確定性,其影響因素繁多,這增加了勞動者在發生糾紛時維權的難度。相對地,“十三薪”的分配通常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或在公司管理制度中有具體的規定。因此,當發生糾紛時,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和管理制度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從而較容易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由于“年終獎”和“十三薪”的發放屬于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意思自治范疇,雙方可以基于自愿互讓的原則達成協議。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對此有明確的約定,則雙方都應遵守這一約定。在用人單位未按約定發放“年終獎”或“十三薪”的情況下,如果員工認為自己符合接收條件,并且用人單位也有相關的承諾但無法證明公司存在經營困難等免責情形,則員工有權申請勞動仲裁,依法追求自己的合法權益。
年終獎的數額存在不確定性,這主要取決于公司的盈利狀況、員工的個人表現以及管理層的決策。
對于十三薪,其計算基準通常是員工當年的平均工資。作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員工即使在年末離職,只要已通過試用期,仍有權要求按比例獲得十三薪。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何時發放,十三薪都將與工資一起納入稅收計算,實際到手的金額會相應減少。
年終獎反映了績效考核的成果,而十三薪則更多地體現了對員工激勵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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