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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應該是自動延續(xù)到勞動者哺乳期結束的。然而,如果說合同到期沒有續(xù)簽,勞動者也確認離職了,之后勞動者卻發(fā)現(xiàn)合同期內自己已經(jīng)懷孕了,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系,這到底該怎么處理呢?勞動者的要求合理嗎?
李晴于2017年4月5日加入上海熱浪公司,擔任費用管理專員一職,并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自同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的勞動合同。
在2018年12月25日,公司(甲方)與李晴(乙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李晴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將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基于公司決定,合同到期后不會續(xù)簽。因此,公司將在合同期滿之日依法終止與李晴的勞動合同。
李晴的最后工作日為2018年12月25日,而正式離職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李晴的工資將結算至2018年12月31日。在李晴完成工作交接后,公司將依法支付李晴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金額為13,113.24元……
6.……同時,李晴確認除了本協(xié)議約定的事項及款項外,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不存在任何爭議。李晴不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在同一天,李晴提交了員工離職申請,其中離職原因為合同到期。另外,離職聲明中提到:
《離職申請》
【本人鄭重聲明,離職報告中填寫的內容均屬實,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信息,并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此外,本人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包括是否處于健康狀態(tài)、妊娠期、停工留薪期、醫(yī)療期等情況……】
在2019年2月1日,某醫(yī)院出具的超聲檢查報告單顯示李晴處于宮內早孕狀態(tài),估計胚胎孕齡為6.2周左右,意味著李晴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已懷孕。
于2019年2月22日,李晴申請勞動關系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2019年4月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為公司單方面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并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裁決從2019年1月1日起恢復公司與李晴之間的勞動關系(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
公司不服此決定,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終止勞動合同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這與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有本質區(qū)別。盡管該協(xié)議被命名為通知書,但從內容、簽署形式以及實際情況來看,該文件實質上是雙方經(jīng)過充分協(xié)商后達成的終止協(xié)議。
李晴辯稱,簽署勞動合同終止協(xié)議時,她并不知情自己已懷孕。直到2019年1月17日醫(yī)院驗血后才得知。她主張這份文件只是一份通知書,并非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而是公司的單方行為。她在辦理離職手續(xù)時并不知道自己懷孕,否則不會簽署相關離職手續(x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李晴簽署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是雙方真實意圖的體現(xiàn),應認定為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是雙方就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款項結算、經(jīng)濟補償?shù)冗_成的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圖的體現(xiàn),且不違反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應認定為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xié)議履行。
李晴以在簽署通知書及離職手續(xù)時不知自己懷孕為由,主張恢復勞動關系,但這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撤銷協(xié)議或認定協(xié)議無效的情況。因此,法院不接受其主張,支持公司要求不必恢復雙方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綜上,一審判決不需恢復公司與李晴之間的勞動關系。
李晴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包括: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公司提出的,非雙方協(xié)商結果。《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是在公司通知她勞動合同無法續(xù)簽的情況下,她被迫簽署且必須接受的條件。
她在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并不知情自己已懷孕。如果知道此情況,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會簽署此類手續(xù),從而放棄自己的權益。
即便認定《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是雙方關于勞動合同終止達成的協(xié)議,協(xié)議的達成也存在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或可更改的合同。
二審判決:作為已婚育齡婦女,李晴應有懷孕的預見。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是否可視為雙方的協(xié)議,以及李晴在簽署時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李晴作為已婚育齡婦女,應對是否可能懷孕有所預見。李晴簽署的員工離職申請中也提到了對自身身體狀況的了解,包括是否處于妊娠期。因此,她主張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存在重大誤解的理由站不住腳。
因此,二審法院駁回李晴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應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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