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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里經常會看到有人為了錢一個人打幾份工的情節出現,那么,現實中,勞動者能不能同時跟兩家企業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呢?
劉先生:法律法規對于全日制勞動關系是否有明確規定,一個人能否和兩家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周工作時間均超過24小時,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均超過4小時,按月發放工資,即同時簽訂兩份全日制勞動合同。以上情況是否符合當前法律法規規定。
人社部回復:您好!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未明確禁止勞動者與多家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然而,《勞動合同法》在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中明確指出,若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其在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完成,或當用人單位提出改正要求而勞動者拒不執行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勞動合同法》的第九十一條規定,任何用人單位若雇用了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導致其他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該用人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于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ㄒ唬ιa、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ǘ┮颢@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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