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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業為了變更員工的工作地點,竟然想出了讓員工出長差的“妙計”。奈何員工不服從安排,拒不到崗,企業因此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將員工開除了。企業如此做法是否違反勞動法呢?請看下面的案件詳情。
案件詳情
湖南株洲,廚師羅某某被公司派往云南“出差”,出差期限暫定為兩個月。然而,由于他未能按時到崗,公司決定與他解除合同。據悉,該公司并非餐飲行業,廚師也不是其主營業務。那么,為何羅某某會被派往千里之外?又為何被解雇呢?該公司究竟打的是什么算盤?
湖南炎陵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法院認定,該公司安排的所謂“出差”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出差,而是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意在將羅某某的工作地點變更到云南,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
案件背景顯示,2020年8月,羅某某加入了炎陵某公司,擔任綜合管理崗位的廚師。2023年6月15日,公司人事負責人試圖與羅某某就工作崗位進行溝通,但未成功,隨后發出出差通知,要求他于2023年7月8日前到云南省永平縣報到。
到2023年7月9日至12日,公司通過多個渠道向羅某某發送了限期到崗通知。到7月17日,公司以“未服從安排,超過規定時間3天未報到”為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郵寄該通知給羅某某。
羅某某對此提出爭議,并申請勞動仲裁。炎陵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107元和加班工資2691.2元。公司對此不服,上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
庭審中,法院查明,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并未履行溝通告知程序。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羅某某作為廚師,被要求去云南出差兩個月,但出差內容和經濟補助均不明確,導致法院認定出差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違反合同約定。
羅某某提供了考勤記錄,證明其在休息日加班,而公司提供的證據也證實了這一點。最終,法院判定公司需支付羅某某經濟補償金和加班工資,公司不服上訴,株洲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審判結果
通過此案,法院強調,勞動密集型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過程中,可能濫用經營權,通過設定長期外地出差等方式變相變更勞動合同。此類行為損害勞動者權益,實質性變更合同內容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非法解除。
在本案中,公司安排羅某某出差到云南,但該安排并未具體明確出差內容,也未就差旅費用等進行提前通知。羅某某的崗位是廚師,且工作地點明確在炎陵,因此該“出差”并不符合羅某某的崗位職責。根據《勞動合同法》,變更勞動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且應采用書面形式。未經協商一致的工作地點變更,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法院認定公司將羅某某派往云南的安排并非真實意義上的出差,而是試圖借此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