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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從國家的角度定義公共秩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在我國現行法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從社會的角度定義善良風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我國現行法上所稱的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雖然我國現行法中并未采納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是相關的法律條文,還是讓我們看到了“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
◆ 如《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些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未能全面考慮的具體情形,而此類情形對于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響。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有法律依據或者規章制度作為基礎,否則將承擔違法解除的不利后果,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項基本規則。
在現實中,如果員工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用人單位能否突破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采取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處罰措施?
雖然《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是為了平衡勞資力量,更偏重保護勞動者的個別勞權,但其保護的也應是勞動者合法合理合情的權益。而勞動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依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同時還應當遵守最基本的社會公德和公民基本行為準則。
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明顯違反了基本的社會公德、公民基本行為準則或公序良俗,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的秩序或者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聲譽造成了嚴重不利影響的,或者其行為與用人單位規定的嚴重違章行為具有相當性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不宜以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為由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現實生活中,諸如淫穢視頻、用洗菜盆洗內褲等行為,明顯違反了基本的社會公德、公民基本行為準則或公序良俗。
首先,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內,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法定限度包括用餐、飲水、如廁等必要的生理行為。
其次,用人單位是由管理者、勞動者和客戶等眾多人群組成并活動的公共場合,在此場所從事社會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遵守基本的禮儀公德。
最后,作為領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對所在單位負有勤勉勞動義務,并應秉承職業操守,自覺維護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職業形象。諸如淫穢視頻的行為違反了勤勉工作的義務,客觀上損害了公司的辦公秩序和形象,更與勞動者基本的職業操守相悖。
由于個人素質的不同,使得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出現了例如偷盜、騷擾、不雅舉止等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而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無法嚴格的審查出該勞動者的人品、道德、素養等,且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也不可能涵蓋勞動者所有可能會出現的行為,這就導致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處理時很容易出現瑕疵。
所以,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提高用工管理水平,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嚴謹收集和處理職工違紀行為,是用人單位合法行使勞資自治權利的保障。
對于勞動者來說,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是自身的基本素養,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其他同事的尊重,才能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為法律適用者,在遇到此類問題時亦應當保持足夠的審慎態度。一方面,既要保護用人單位基于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要求對于勞動者形成的必要管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用人單位濫用此項原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實踐中,我們應當對勞動者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基本道德行為的嚴重性作出準確判斷,分析此類行為與用人單位在生產管理和工作秩序之間聯系的緊密性,并判斷用人單位對此類行為的處罰與規章制度現有規定當中有關處罰措施的相當性。通過縝密的法律適用實踐,使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法律適用部門在整個社會文明的建設中都發揮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