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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今天就來告訴你。
勞動者遇到以下6種情形,是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此外,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這里的“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