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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員工勞動關系處理在HR小伙伴們的日常工作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環。大部分員工在剛開始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是三年。如果三年到期了,那么續簽勞動合同,就成為了HR工作的重點。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繼續維持原來的勞動關系必須續簽勞動合同。不過,在現實情況中,時常有一些容易混淆并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觀念和做法。
比如,有些職場小伙伴經常聽到這樣的信息:有的單位說“勞動關系自然延續等于續簽”,還有單位稱“續簽勞動合同可事先約定”“續簽是新合同的開始可規定試用期”“倒簽勞動合同不違法”。
這其中的概念經常容易被員工們混淆,借著這幾個概念,我們一起來看看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需要遠離的5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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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勞動關系延續等于“續簽合同”
農村的小王高中畢業沒有考上大學,來到城里一家公司當了一名操作工。去年年底,他的一年勞動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小王也沒有多想,領了工資后就回家過年了。年后小王回到公司,一切照舊。
公司HR也沒有提醒小王續簽勞動合同,他又回到公司,在原崗位干原來的活且領著原來的工資,一切都沒有變化。
就這樣一個簡單的問題,大家都沒有引起重視。后來社會保險機構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這才發現問題。
原來公司自小王勞動合同到期后,就沒有給小王繳納社保,并且公司給出的解釋,也令我們大家有點費解:合同自然續延就等于續簽,沒必要再費事重簽一遍。
提醒: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類似于小王這種情況,其實小王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僅僅處于“事實勞動關系”狀態。
而事實勞動關系完全不同于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書面勞動合同的保證。
為了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們就必須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續簽是很有必要的一點,千萬不要覺得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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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2:續簽合同條款可“單方決定”
有些員工,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續簽的勞動合同,充滿著很多爭議的地方,和初始簽訂的合同,存在著很大的差別,這往往體現在福利和工作量上。
小莫是一個汽修工,當初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給了一份新合同讓小莫簽訂。因為是企業單獨拿來的勞動合同,所以小莫當時也沒有細看。不過幾天后,小莫翻看勞動合同時,發現了很大的問題。小莫發現這份新的合同,勞動強度提升了不少,但是對應的待遇卻沒有提升,這完全是強加給自己的勞動合同。
后來小莫在與企業協商的時候,企業直接表示:不簽字就走人!”“走人無補償!”
提醒:《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所以說,企業的這種做法,完全是不合規的。
這里就此情況擴展下,如果因廠方的原因不能達成續簽勞動合同的協議,并導致小莫離廠,他可以要求廠方支付經濟補償。
該補償的標準是:按小莫的工資標準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參考法規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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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3:倒簽的勞動合同有“溯及力”
有些員工,也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當時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后面再補簽合同。
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時有發生,比如兩個員工,在一家企業工作,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直到繼續干了一年公司才給其續簽。
這樣的情況,這樣倒簽的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是沒有溯及力的。
提醒:《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所以類似于這樣的倒簽合同的案例中,由于合同無效,所以企業極其容易遭受損失。
因為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這點是HR需要正確重視的,而往往也是HR在實際工作中很容易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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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4:續簽勞動合同可規定“試用期”
我們都知道,一般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有個試用期的規定,按照簽訂合同的期限不同,試用期也有不同的標準。
那么再次續簽勞動合同,是否也應有試用期呢?
很多不明所以的員工,依然會續簽一個帶有試用期的合同,實則這樣的合同完全是不合規的。對于續簽勞動合同還有試用期的問題,一些企業管理者和HR認為,既然是開始,就應當履行試用程序,也就是對員工重新進行試用。
提醒:公司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
續簽合同,主要意義不是舊合同的結束、新合同的開始,其實更重要的是舊合同的延續?!秳趧臃ā返?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所以說,任何企業在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都不能再約定試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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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5:續不續簽勞動合同“無所謂”
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對于勞動合同法不重視的企業和員工身上,或者是那些佛系員工。不管是不是員工的意思,企業和HR一定要按照流程來合法合規進行勞動關系管理。
員工勞動合同沒有及時續簽,身為HR的你第一時間就要敏感應對,因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說這部分也是一個潛在的風險,HR必須引起重視。
提醒:《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說不續簽勞動合同,是不合規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