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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面試之后正式錄用時,就會收到一封錄用通知書,上面往往會標明入職后的工資待遇情況,而正常來說,后面正式入職簽的勞動合同的待遇應該是與錄取通知書上是一樣的,但是,還是會存在不一致的時候。這時候便會產生勞動糾紛,那么,工資核算的時候,以勞動合同為準還是以錄用通知書為準呢?
案情回顧:
2022年5月,黃某接到了A公司的正式錄用通知書,其中明確了薪酬條件,包括月基本工資為17,500元加上績效獎金7,500元。入職公司后,黃某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薪資結構包括一個月固定工資17,500元。
2022年10月,黃某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主張A公司根據錄用通知書中的約定,補償其3個月額外的績效工資共計22,500元。然而,A公司反駁稱,根據勞動合同的條款,黃某的月薪為17,500元,并沒有明確包含績效獎金的額外約定。A公司持立場認為,錄用通知書僅僅是一種邀約,其內容并不構成雙方最終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實質條款。
仲裁裁決:仲裁駁回了黃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勞動關系建立之前的錄用通知并不能完全取代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是根據《民法典》合同法部分的規定,涉及權利與義務的初步約定,通常不滿足勞動合同所需的全部法定要素。在本案例中,A公司先行發出了錄用通知書,隨后與應聘者簽訂了勞動合同。若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構成的條款與錄用通知中的內容不一致,應當將此視為雙方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對先前的錄用通知進行了修改,因此,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應作為最終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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