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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簽訂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該各執一份,但是,有的用人單位有意無意就會沒能給到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此舉,勞動者能要求用人單位賠付兩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法律要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合同文件上簽署或蓋章后方可生效,且雙方應各持一份副本。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用人單位未能將勞動合同副本交付給勞動者,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若雇主未向員工提供勞動合同,勞動監察機構有權命其糾正此行為。至于補償責任,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難以得到支持。原因在于,不提供勞動合同并不必然導致員工遭受實質性損害,且員工很難提出充分證據來證明損失的確存在。
一些人提出疑問,若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書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用人單位自雇傭勞動者之日起超過一個月而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承擔懲罰性質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支付勞動者雙倍月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雙倍工資賠償是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不是指未向勞動者提供合同副本。只要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未持有合同副本,也不適用雙倍工資的規定。以下是一個相關的案例供參考:在案號(2018)粵17民終195號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該案例中,盡管奇正模架公司未向何戰交付勞動合同文本,但并不等同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何戰要求奇正模架公司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導致的雙倍工資總額44000元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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