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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是江蘇南京一家連鎖酒店的員工,長期踏實肯干,在2018年升職為了銷售總監。就在張某事業蒸蒸日上之際,他于2019年9月,突然向單位提交了離職申請,而酒店對此沒有做出任何回復,還給張某漲了工資,并調整到新崗位工作。
去年2月,張某卻被單位告知,同意他之前提交的辭職申請,讓他盡快辦理離職手續,而實際上,張某第一次提出辭職申請后,由于單位沒有回復且還給漲了工資,因此,已經放棄辭職了。
張某和酒店領導協商后,雙方分歧較大,于是,張某一紙訴狀將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失。
法院表示,此前被告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答復離職申請,雙方也達成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因此,酒店方面停發張某社保和工資并找人頂替其工作崗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張某51萬多元,酒店不服提起了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事實上,員工離職除了會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還存在許多類似的潛在風險。
據統計,多數勞動爭議均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有關,到底單位如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關系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種是公司單方面解除;一種員工單方面解除;還有一種就是雙方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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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
辭職是通俗說法,其實就是員工主動要求離職,也就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
但是有幾種情況,企業可能面臨賠償風險,一定要謹慎避免:
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與現實情況不一致。比如員工入職后發現崗位和工作內容與合同不一致,或入職后未經員工同意調崗,直接造成損害,員工有權提出離職并要求賠償。所以,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遵守“平等資源,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中必須寫明雙方權益;
拖延工資發放。如果企業無故拖延工資,員工即使主動離職,也可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齊尚未發放的工資以及賠償金;
類似的情況均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所以萬事一定不要抱著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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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辭退
企業辭退雖然是由企業提出,但不能只是單方面的意愿,也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解除,特別是在面對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盡量避免沖突,盡量協商解決,這樣既不會影響企業形象,也不會傷害到員工相關利益。
同時,空缺崗位有可能帶來的成本流失以及經濟賠償,企業需提前考慮在內,特別是在合同沒到期的情況下,企業需承擔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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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一般也是由企業提出,而協商的內容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而是條件。
所以企業在協商解除前應做好幾件事:
計算好法定賠償金額,不要因為考慮到員工可能會討價還價而任意打折扣,這反而可能讓員工產生抵觸心理;
面談的人員要有一定的決策權和授權上限,否則最終不歡而散,或以較大成本達成一致,這顯然不是企業想要的結果。
雙方協商一致后,需簽訂協商解除的協議并歸檔保存,以免日后發生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