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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是需要作經濟補償的,一般經濟補償都會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實際收入來確定,勞動經濟補償年限據說最高是12年,是這樣嗎?來看一個典型案例吧!
案件詳情:
黃飛鴻系廣州一家企業的員工,1995年7月1日入職。2018年4月30日,公司與黃飛鴻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黃飛鴻離職前的工資標準為14072.53元/月。
本案中,黃飛鴻于2018年4月30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4072.53元/月,并沒有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425元的3倍,所以,應該按照實際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
至于補償年限,黃飛鴻在該公司工作了總共22年9個月,所以經濟補償金為323668.19元(14072.53元/月×23個月)?!景柑枺海?019)粵0114民初271號)】
然而,黃飛鴻有個同事宋世杰,1996年7月1日入職公司,2018年4月30日,公司也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宋世杰離職前的工資標準為27178.33元/月,比黃飛鴻高了近一半,離職算出來的補償金卻只有267300元,比黃飛鴻還低。
所以,宋世杰認為不公平,與公司發生爭議,先后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涉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p>
為什么宋世杰工資高,賠償金卻比黃飛鴻少呢?
宋世杰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7178.33元/月,已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425元的三倍,所以,他賠償金的計算方式跟黃飛鴻就是不一樣的,應按7425元的三倍計算經濟補償金。宋世杰在公司工作共22年,應按最高12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為267300元(7425元/年×3倍×12年)。
所以,同一單位、同樣經歷,工資高的經濟補償金反而少,這并不是不合常理和有違立法本義,黃飛鴻和宋世杰的公司的賠償金額是沒有問題的。所以,宋世杰案件的一審、二審和終審,都駁回了宋世杰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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