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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業因為各種原因想要裁掉一個不滿意的員工又不想賠償違約金,就會想辦法逼員工主動離職,比如加大員工的工作量。加大員工的工作量如果能讓員工形成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事實”,那么,要么員工主動就離職走人了,要么企業就可以以不能完成工作為由開除員工。這樣做是明智的,還是違法的呢?我們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詳情
經法院查明,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職一家公司,崗位是平面設計。期間,公司曾經因為裁員與沈女士進行協商,但是,沒有談妥。之后,公司從2021年11月開始突然加大沈女士的工作量,11月底,公司向沈女士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沈女士不服從公司的管理、未能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務等,并直接與沈女士解除了勞動關系。
對此,沈女士認為自己只是拒絕了公司惡意增加的不合理的工作量,因為,在這之前,公司安排給平面設計的工作任務是每人每天設計40多張圖,但是,公司后來進行了工作量的增加,最后是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張圖,這遠遠超過了正常的工作量,是根本無法完成的。
經法院調查,該公司在仲裁階段提交了考核表,備注寫明:季度總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評分即達到滿分5分。按照這個標準,每個員工每個工作日的任務量大概為40張。2021年11月3日至沈女士離職前,該公司布置的工作量由3人共計120張逐漸加大到每人每天70至75張。對此,沈女士與同事曾經多次針對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向公司提出異議,沈女士甚至曾申請降低工作量,都沒有得到公司的允許。而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沈女士在此期間甚至申請加班三次。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當日工作量后明確表示無法在正常的工作時間里完成,因此拒絕了不合理的工作量。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
庭審中,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證,表示該公司確實存在裁員與員工溝通裁員不成就大幅增加員工工作量的事實,但在沈女士離職后,工作量又馬上恢復了正常。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沈女士存在拒公司安排工作的情況,并沒有對公司安排的工作超出正常工作量進行充分舉證,所以,對于沈女士主張自己拒絕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并未采信,也就沒有支持沈女士的訴訟請求。對此,沈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訴。
二審判決
北京三中院審理后,認為自2021年11月上旬開始,沈女士的公司逐漸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經嚴重超過了其考核滿分的工作量。而且,從溝通中可以看出,沈女士一開始盡管對工作量的加大存在異議,但是,沈女士仍然是努力完成了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務的。后來,工作量增加到每天60張圖后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加班2個半小時以上才最終完成設計任務,公司事后也批準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請,法院認為這里就可以證明公司是認可沈女士完成60張圖片設計的任務是需要大幅加班的。
在這樣的情形下,公司仍然繼續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到70多張,這時候的工作量已達到了沈女士工作量滿分考核標準的180%以上。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后認定沈女士的公司違法解除與沈女士的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向沈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總共6.3萬元。
案件分析
二審的法官介紹說,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逼迫勞動者加班。本案中,從溝通記錄以及沈女士與公司的往來郵件中可以看出,公司對沈女士是否完成工作任務的考核主要是依據沈女士每日能否完成公司布置的圖片設計任務的數量。在判斷勞動定額標準的時候,應該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是否經過民主程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量過去的考核情況、勞動者完成工作量是不是需要延長工時等因素來進行綜合的判定。
在裁員協商不成之后,公司不斷加大勞動者工作量,直至勞動者加班也無法完成的做法實屬強人所難。綜合相關證據,足以說明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不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并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雖然用人單位具有向勞動者安排工作任務等用工自主權,但是,工作量嚴重超過正常標準就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在正常工時內甚至加班都無法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的,就表明工作量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勞動者是有權拒絕的。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額安排是不屬于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因為公司安排的工作量設置不合理,導致員工無法完成,用人單位又以員工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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