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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杭州中院對一起女子懷孕因病無法到崗遭公司降薪辭退的案件作出判決。2019年,朱女士應聘成為某科技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入職后不久懷孕,于2020年1月因羊水過少等原因住院治療。出院后,醫生建議休息一周。
朱女士申請1周病假并提供醫療證明書,但未獲批準。幾日后公司將其崗位調整為行政助理,月薪也由1.4萬元降至4000元。5天后,公司以朱女士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朱女士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桐廬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朱女士并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崗,不能認定為曠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給付朱女士各項損失等共計19.6萬余元,并為其繳納停發工資期間的社保等。該公司不服上訴,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辭退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根據一定的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但是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企業要辭退員工的話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償的,而孕婦作為一種比較特殊的員工,如果企業要辭退的話都會有什么補償呢?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