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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騰訊企業微信的一名應屆生員工在部門內部大群中,因“趕版本”導致的高強度加班問題,發消息怒懟管理層。
該員工質疑管理者在進行任務排期時,只顧進度而忽略開發人員連續加班,影響健康的問題。社交網站上流傳的關于事件后續的文檔顯示,騰訊當事員工在群里發難后,其直屬領導、企業微信高管等都第一時間與其本人進行了溝通。
隨后,企業微信負責人黃鐵鳴也在騰訊內部論壇上,對此事做出了回應。他表示,很慚愧因為項目因為產品而讓員工如此辛勞,并指出持續高強度的急行軍是不持久的。他還提出了三點優化方案:1、及時做好規劃;2、健康合理工作時間;3、明確評價導向。
黃鐵鳴稱:要解決“過度加班“,需要進行更合理的排期規劃、調整績效考核標準等組合措施。直面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我們也希望看到更多的互聯網公司正視并解決這個問題。
實際上,有不少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得拒絕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員工拒絕的,公司可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姑且不談,什么樣的加班安排屬于“合理”,假設該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公示程序,且員工也簽字畫押了,那么,員工還可以拒絕加班嗎?下文我們將逐一對此進行分析。
(一)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是可以拒絕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奔醇影嘈枰獏f商同意才行,否則員工可以拒絕。
(二)法律規定,特殊的情形下,員工不得拒絕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p>
即便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決定勞動者加班的情形,也極其少。
(三)立法上的不周延,給實踐帶來極大的爭議,比如公交、城市軌道、輪渡等行業就不屬于上述《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需加班的情形,為此原勞動部、人社部作了特別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勞動部、人事部,令第146號,1994年)的第七條規定,各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下列情況除外:(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三)由于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四)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進行搶救的;(五)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四)法定不得安排加班的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钡诰艞l第一款“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