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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國新辦舉行4月份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布會,國家統計局新聞發言人、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司長付凌暉表示,1-4月份,全國城鎮新增就業406萬人,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平均值為5.7%。4月份,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為6.1%,比上月上升0.3個百分點。本地戶籍人口調查失業率為5.7%;外來戶籍人口調查失業率為6.9%,其中外來農業戶籍人口調查失業率為6.6%。16-24歲、25-59歲人口調查失業率分別為18.2%、5.3%。31個大城市城鎮調查失業率為6.7%。全國企業就業人員周平均工作時間為46.2小時。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職工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報酬的計算單位。工時標準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勞動標準。那么員工工作時間怎么規定?
1.標準工時
標準工時是指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即法律規定的職工在每個工作日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是我國工時制度的主要形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以前是每日8小時,每周6天,工作48小時。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縮短工時成為趨勢。1994年每周工作時間縮短為44小時,1995進一步縮短為40小時。我國現在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確定的,其核心內容是勞動者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延長工作時間及其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4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標準,即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勞動法第44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標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不同而分為三個檔次: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200%;法定年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300%。
3.制度工作時間和月計薪天數標準
制度工作時間包括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按照《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月工作日計算公式為:[365-104(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20.83天。月計薪天數的計算不能剔除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資的11天法定節假日,因此,其計算公式為:[365-104(休息日)]÷12=21.75天。
4.特殊工時標準
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1994年原勞動部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制定頒布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時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了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業、崗位(工種)和具體條件標準。其中,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工種(崗位):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需要或職責范圍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行業范圍為: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