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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2021年11月5日,海底撈發布公告稱,在檢討其門店的經營表現后,集團決定調整門店擴張規劃決策,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逐步關停300家左右客流量相對較低及經營業績不如預期的海底撈門店,其中部分門店將暫時休整、擇機重開,休整周期最長不超過兩年。海底撈同時表示,公司不會裁員并會于集團內妥善安頓該等門店的員工。
海底撈并表示,本次計劃關停的門店經營未達預期主要是由公司2019年制定的快速擴張策略所導致的,具體表現在部分門店選址出現失誤,組織結構變革讓各級管理人員無法理解且疲于奔命,優秀店經理數量不足,過度相信連住利益的KPI指標,以及企業文化建設的不足。
如果公司倒閉了需要解散、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進行經濟性裁員的話,員工怎么辦?
一、公司倒閉了員工怎么賠償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額外發一個月的工資。
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年補償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