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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怎么放?這是大多數HR在人力資源管理中都會遇到的問題,不過由于法律對于帶薪年休假的天數和條件有所規定,所以一般HR都會根據法律來給員工規劃假期。但是,也存在部分企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做事,即自行規定員工帶薪年休假天數并寫入企業手冊中。那這樣的做法是否正確?員工又是否能主張要回屬于自身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和待遇呢?
下面通過一則案例來得出結論:
1.帶薪年休假案例簡介
張女士于2007年3月入職某商貿公司,2014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6月18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張女士提出其在2018年3月時已累計工作滿10年,按規定每年應享受10天年休假。但公司每年卻只安排5天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則表示按照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每年應享有5天年休假,張女士對公司的休假制度是知曉并認可的,從未提出任何異議,也已按照規定進行休假,故不同意其請求。張女士為此申請勞動仲裁。
2.帶薪年休假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在2018年時工齡已滿十年,每年應享受10天年休假,因此張女士主張2018年至2020年剩余未休年休假的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3.帶薪年休假案例法官說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即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以高于法定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的標準高于法定標準,則應當優先適用高標準;如果低于法定標準,則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的規定無效,應當按法定標準執行。
本案中,根據張女士的工作年限,其自2018年起每年依法應享有10天的年休假,顯然公司安排每年5天的年休假低于法定標準,故公司員工手冊就此規定無效,法院最終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我們可以看到,當員工年限達到法律標準時,就能獲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天數,企業是不能隨意克扣的,如果克扣那么就必須將天數折算成相應的工資給到員工,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證企業自身的權益以及避免陷入勞動糾紛,該給員工的權利還是要實事求是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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