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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員工假期,所以企業不能隨意克扣員工的假期天數以及相應的假期工資。但在生活中,其實不難發現,有些企業根本不為員工安排相應的帶薪年休假,同時也不支付相應的假期工資,這時就容易導致法律糾紛的出現。所以,今天市三中院法官針對帶薪年休假提出了四點提示,相信對于在人力資源管理領域工作多年的HR來講,透徹地理解這四點并不是難事。
1.不安排帶薪年休假應支付三倍工資
年休假制度是對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保障。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300%未休年休假工資。
2.員工放棄帶薪年休假需有書面聲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可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200%福利部分)部分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已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3.企業關于帶薪年休假自動放棄說法不符合法規
用人單位單方面規定員工未在限定日期內休法定年假就視為自動放棄、不再支付相應補償的,因與國家相關規定不符,且侵犯了勞動者的休假權,故實踐中法院會認定其無效。
4.企業帶薪年休假依內部規定
一些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定年休假之外,可能會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自主給予額外的年休假,以便更好吸引人才。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以上關于法官所給予的四項提示,HR需要牢牢謹記,畢竟每個企業的假期制度不同,所以HR需要通過這些專業知識來保障企業的相應權利,必要時,HR還需要給企業高層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從而探討出更好的假期休息方案以及應對員工對假期問題的解決方案,進一步減少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