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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重慶市五屆人大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改決定,新修正的《條例》自通過之日起實行。那么生育獎勵假怎么計算?來看看具體政策——
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p>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等實際情況依法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p>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等措施?!?/p>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p>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將其納入村民和居民自治規范。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p>
六、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經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p>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市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生育登記?!?/p>
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八十天。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p>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醫療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職工參加婚前、孕前、產前醫學檢查的,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保障其哺乳時間?!?/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并給予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相關政策支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普惠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在依法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托育機構的指導與監督?!?/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婦幼保健體系建設,實現市、區縣(自治縣)均有一個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推進兒童保健門診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擴大婦產、兒科優質醫療資源供給?!?/p>
十二、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和第三款合并,作為第三款,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p>
十四、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十五、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宣傳普及預防出生缺陷科學知識,加強婚育咨詢和指導,加強婚前和孕前保健,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養,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健康管理、預防接種、疾病預防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p>
十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第二款,將第三款修改為:“對產前診斷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或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醫師應當向夫妻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p>
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刪去第一款第(三)項,將其中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和執業許可證”修改為“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十八、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十九、將第三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第二款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二款中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十六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其中的“有關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家機關”;將第十八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第一款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將第一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管”,將第一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修改為“藥品監管”,將第二款中“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醫療、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將其中的“醫療、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其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藥品監管部門”;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去第(一)項中“不依法辦事”、刪去第(四)項中“或者社會撫養費的”,將第(五)項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刪去第(六)項;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