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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寧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這是寧夏第12次修改計劃生育條例,也是修改“動作”最大的一次,修改內容多達32項。那么共同育兒假正式施行的時間是什么?來看看具體政策——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中增加“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內容。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p>
三、將第三條中的“創新發展”修改為“均衡發展”,“法治引領”修改為“法治保障”。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p>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對公民的婚姻、家庭、出生、遷移、死亡變動情況進行登記,科學預測出生人口變動趨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p>
六、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推廣計劃生育保險等商業保險項目,不斷滿足計劃生育家庭的實際需求?!?/p>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家庭獎勵制度,對生育家庭的育兒、交通、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給予傾斜照顧,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p>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配租公租房,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并可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制定實施差異化租賃、購房優惠政策?!?/p>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規劃建設公辦托育機構,并通過減免租金、稅費優惠、資金補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普惠性托育機構,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利用社區服務中心(站)、日間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務資源,為嬰幼兒家庭提供托育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利用現有資源開設托班,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資金支持?!?/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托育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按照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提供照護,并對嬰幼兒的照護活動實施全程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九十天。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新建居?。ㄐ。﹨^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相關安全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居?。ㄐ。﹨^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相關安全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統籌配置。
“景區、車站、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托育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并優先予以保障?!?/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p>
十四、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并計算?!?/p>
十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下列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一)實行基本婚檢免費制度,加強婚育咨詢指導;
“(二)建立健全孕前、孕產期保健服務制度,預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三)宣傳普及嬰幼兒照護、家庭養育和早期發展科學知識;
“(四)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p>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p>
十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第一款中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修改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款中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修改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
十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將其中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修改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
十九、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將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六)輸卵(精)管復通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刪去第二款。
二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p>
二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經鑒定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治療和特別扶助。
“因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p>
二十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一)享受十天婚假,參加婚檢的,增加三天婚假;
“(二)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六十天產假;
“(三)男方享受二十五天護理假;
“(四)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p>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獲得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不得因婦女懷孕、生育、哺乳不予錄用、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工資?!?/p>
二十四、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三項中的“扶貧”,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照顧”。
二十五、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去第二項和第三項中的“‘少生快富’工程戶”,將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五)對計劃生育生活困難家庭優先安排相關扶助項目,優先提供資金、物資,優先安排從事第二、三產業工作”。
二十六、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p>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計劃生育家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老年補貼?!?/p>
二十八、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將第二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公開生育登記服務、獎勵扶助等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p>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三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第三項和第四項中的“或者社會撫養費”。
三十一、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三十二、將第五條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將其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將其中的“行政部門”修改為“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