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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友發文反映,因在找工作時與HR談雙休,遭HR嘲諷喜歡雙休的沒事業心。截圖顯示,該HR稱老板最討厭談雙休,只要談雙休,有才也堅決不招,并稱國企99%都是打醬油的。
查詢顯示,該HR曾在招聘軟件上發文稱“公司文化是家人文化”。招聘崗位顯示該公司待招8個。
上述言論也是引起了網友的熱議,有網友直接表示,“只要談雙休,再有才也堅決不招”他是不是覺得自己這么說話很酷????、“恕我直言,大多數HR把自己誤當成了老板和老板娘”、“終于有人說出長沙的就業環境了,長沙都這樣,令人難受”。
那么,作為員工,假如在周末、假日加班,工資應該怎么算呢?
其實,關于加班工資,《勞動法》中有詳細的規定。我們可以自己動手來算一算。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對于工資時間的計算要求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接下來我們就來實際算一下看看。假設小張月工資為2175元,雙休。則日收入為100元,小時工資為12.5元。
如果小張國慶加班7天,則加班費不低于工資的300%,即加班費>3×日工資×7=2100元
小張周末加班2天,即加班費>2×日工資×加班天數=400元
小張下班時間后加班3小時,即加班費>1.5×小時工資×加班時間=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