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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一說要調崗,很多人認為這是企業在為難員工,或者認為這是企業想要逼退員工的手段,所以,員工對調崗都會非常敏感。那么,如果企業確實有需要對員工進行合理的調崗呢?可以嗎?
案件詳情
張某是某公司的員工,自2014年10月起,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根據合同,張某被聘為管理崗位。合同中還明確規定,公司有權在合理的條件下,根據經營需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在任職期間,張某曾分別擔任綜合部副經理與人力資源部副經理的職務。到了2017年1月,由于公司的經營調整需要,公司決定將張某調任至后勤部副經理一職,同時保證其工作地點和薪酬待遇不變。然而,張某對此決定表示不同意,主張工作崗位的調整應當基于雙方協商一致,公司不應單方面作出決定。在經過數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后,公司于2月25日書面通知張某,要求其于3月1日之前到后勤部副經理崗位報到。對此,張某不予服從,并繼續在人力資源部的原辦公室工作,期間還出現了擾亂辦公秩序的行為。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于3月5日以張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對此,張某立即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000元。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仲裁委員會認定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因此駁回了張某提出的仲裁申請。
律師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單位在進行崗位調動時,必須與勞動者達成協商一致。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崗位的約定較為寬泛,且用人單位基于生產和經營的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進行勞動者的崗位調整,同時保證基本待遇不受影響,并確保調崗行為具有合理性,則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針對本案例,某公司依據其生產和經營狀況,對張某進行了工作崗位的調整,并將其安排至后勤部副經理的職位??紤]到該職位同樣屬于管理崗位,且工作地點和薪酬待遇均未發生變化,因此,該崗位調動是一次合理的調整。然而,張某不但不遵守公司的安排,反而繼續在人力資源部的原辦公室工作,并且其行為擾亂了辦公秩序,破壞了公司的正常生產和經營秩序?;谶@些理由,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是有充分合理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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