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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初八左右,各大小企業就陸續開工了,開工當天,企業大多會給員工派發開門利是,那么,開門利是屬于工資嗎?如果開門利是金額比較大,需要交稅嗎?
“開門利是”屬于工資范疇嗎?需要繳納個稅嗎?
“開門利是”是否被視作工資的一部分,主要取決于其資金來源,即是由公司支付還是由老板個人支付。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如果“開門利是”的資金由公司支付,那么這筆款項被視為在特定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而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款。反之,如果這筆款項是由老板個人支付,則被視為個人贈予行為,不被納入工資或薪金所得范疇,因此無需繳納稅款。
那么,對于通過網絡發放的“開門利是”,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情況如何?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確指出:
個人獲得企業發放的現金形式的網絡紅包,應根據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發放網絡紅包的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個人獲得企業發放的、僅限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時使用的非現金形式網絡紅包,例如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企業商品或服務而獲得的現金返還,這些被視為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時提供的價格優惠,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間互相發放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范圍,因此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個人從企業獲得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代為扣繳。然而,個人間的現金網絡紅包交換不受個人所得稅的約束。
相關問題:開門利是可以替代加班費嗎?
不可以!
廣州越秀區一家餐館的廚師,王師傅表示,在春節期間的加班并未獲得額外的加班費,但是雇主為加班員工提供了紅包,金額不等。王師傅不確定這是否可以視作加班費的一種形式。
【法律分析】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雇主在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律或法規規定的節假日,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雇主應當支付高于常規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費:
安排員工加班時,需支付不少于工資150%的報酬;
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且無法提供補休時,需支付不少于工資200%的報酬;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時,需支付不少于工資300%的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如果雇主拒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其支付應得的工資、經濟補償,并可能進一步責令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依法支付加班費是雇主的法定責任,具有強制性,不履行此責任將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將“開工紅包”視作對員工的獎勵,類似于獎金或其他福利,這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但并非必需。將紅包(利是)作為加班費的替代品顯然是違法的,因為這并不符合勞動法對加班費支付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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