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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你在處理試用期工作中會不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員工在試用期患病了。這時,你是不是就會向企業建議解除勞動合同呢?那這種操作是否違反了法律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咨詢來找出答案。
1.關于試用期解除合同咨詢
去年12月份小張到某公司應聘成功,從事產品銷售工作,試用期為半年,不幸的是,今年3月底,被檢查出患了某種疾病,更為不幸的是公司據此解除了他的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2.關于試用期解除合同律師解答
試用期亦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依法應享有三個月的醫療期。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根據《勞動合同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關于試用期解除合同律師知識補充
首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其次,《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而在第三十九條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員工在試用期患病,企業無論在人道主義上還是法律上都不能對其進行立即解除。而是要等到勞動者依法享有三個月的醫療期后,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HR不能再因為患病理由而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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