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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員工試用期期間,很多企業可能會因為許多原因要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如果企業在不了解試用期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就隨意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之后可能要擔負的法律風險就非常大了。所以,為了把控試用期員工管理,HR需要懂以下這些法律知識來避免企業陷入法律風險。
1.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因上述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承擔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向勞動者隨便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
否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的程序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但該項權利的行使,用人單位也應要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向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遵守的程序:
①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②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③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在試用期內向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遵守的程序: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向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先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法定程序,再履行上述第一款中第①②③項程序。
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滿足的條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若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需明確告知勞動者試用期內的錄用條件;
(2)用人單位需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考評,且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通知勞動者。
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需要賠償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5.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之勞動者權益
《勞動合同法》不但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單方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而且也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單方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以上述第(一)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受其它任何條件的限制;以上述第(八)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勞動者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以上述第(二)至(七)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通知,法律并沒有規定采取什么方式,從舉證方便的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
以上就是關于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重視的相關法律知識。那么,試用期內,還有很多細節和知識是需要HR去了解的,所以HR可以在我們的政策資訊以及專家解讀專欄上了解更多關于試用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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