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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勞動用工的一個特殊時期,也是勞動爭議的多發期,那么在現行社會中,究竟有哪些試用期勞動糾紛案例值得HR去了解的呢?
1.試用期勞動糾紛經典案例一:工傷待遇
王威于2017年7月入職某機械公同時,所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3個月。王威接受半個月的崗前培訓后正式上崗,上班不到一周就因為操作機器失誤,導致自己受傷。王威向企業主張自己的工傷待遇,但是該單位表示王威還在試用期內,且還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因此不同意為其申報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解讀分析:試用期內的員工與正式員工的基本勞動權利是一致的?!秳趧雍贤ā废嚓P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試用期內的員工從工作之日開始就與企業的正式員工一樣享受各種合法權利。
雖然王威還在試用期內,也同樣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王威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的決定下來后,由公司自行承擔王威的相關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
2.試用期勞動糾紛經典案例二:試用期長短
2018年5月,沈瓊經過半年的努力找工作,終于有一家大型公司愿意錄用她。她很開心??墒窃摴咎岢鲈囉闷谝掷m長一點,考慮到工作不好找,沈瓊答應了下來,與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為5個月,試用期工資4500元/月,轉正后5700元。工作了三個月之后,沈瓊要求轉正并漲工資,公司以試用期和待遇的約定出自雙方自愿為由,拒絕了沈瓊的要求。
案例分析:該公司的說法不成立?!秳趧雍贤ā返谑艞l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據此,沈瓊的試用期頂多為兩個月,實際約定為5個月,顯然違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由此,沈瓊有權要求公司支付4500×3=13500元作為賠償金。
3.試用期勞動糾紛經典案例三:試用期隨意炒魷魚
韓雙雙于2017年9月進入某科技公司做文秘工作,簽了兩年合同,試用期兩個月。韓雙雙在試用期內工作認真負責,不敢有絲毫懈怠,但是10月底,公司卻終止了與她的勞動合同。韓雙雙找公司討要說法,可人事部經理卻給不出任何合理的解釋,還竟然說,既然還是在試用期,就像在商場買東西試用一樣,不滿意隨時可以退貨。
【案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要舉出相關的證明材料,比如說員工在試用期的業績考核,工作表現,主管評語等等。像這樣公司拿不出任何理由就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甚至作為專業人士的人事部經理竟然說出試用期可以隨時解聘的話,簡直是讓人大跌眼鏡。該公司這樣的做法就是違反解聘,韓雙雙可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標準的賠償金。
以上就是試用期勞動糾紛經典案例,HR需要引以為戒,畢竟當勞動糾紛出現后,企業如果獲勝,也可能讓自己的名譽遭受損害的情況,而如果失敗,那么最終的結果就是名譽和錢財雙輸的結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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