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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試用期內公司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都相對比較薄弱,但這是否就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解雇試用期內的員工呢?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1.辭退試用期員工案例
沈小姐原本供職于一家日資公司做人事經理,待遇不錯,工作順利,本想就這樣好好做下去,卻沒想到 一天,某獵頭公司找到沈小姐,向其推薦一家日資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咨詢顧問職位,薪資待遇和發展空間,都很有吸引力,沈小姐決定跳槽。在獵頭公司安排下,經過該日資公司的幾輪面試,沈小姐被該日資咨詢公司錄用,簽定三年期合同,試用期三個月,月薪15000元。上班后,沈小姐工作認認真真,努力適應新公司的工作節奏和環境,可一個月后,公司以沈小姐不適合崗位要求為由向其發出解除通知書,將沈小姐辭退。沈小姐覺得自己經過公司幾輪面試最終被錄用,怎么會不符合崗位要求呢?因此對于公司的做法,沈小姐十分不滿,與公司幾經溝通無效。沈小姐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損失。沈小姐的要求合理嗎?
2.辭退試用期員工案例之律師解答
試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后,為增加相互了解,為決定是否最終選擇對方而設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合同期的長短。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公司以沈小姐不適合崗位要求為由向其發出解除通知書,將沈小姐辭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屬于違法解除。
3.辭退試用期員工案例之律師補充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見,公司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是一種違法行為,并且可能還會為此付出一筆較大的費用。這時就需要提醒HR和企業管理者,要認真對待員工招聘需求問題,確定是否需要招聘新的人員,所招聘的人員需要什么技能和素質等等,這樣既能避免招入不符合崗位需求的員工,也能避免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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