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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人力資源管理案例中,HR你是否看過或處理過這樣的情況,即員工患病長期請假后,企業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在人力資源管理領域工作多年的你,是否覺得這種做法是違法法律規定的呢?
其實,還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才能真正分析企業是否違法。因為,我們今天將通過下面這個案例來幫助HR更好地找到答案。
1.病假案例詳情
近日,長興縣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致電黨報熱線,講述了該院近期審理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提醒員工注意醫療期與醫囑病假期的不同。2016年6月13日,余某(化名)到某勞務派遣公司應聘后,被派遣到一家電商公司做熱線客服崗位。2018年元月后,余某因為身體不適開始請假,誰知后來被確診患乳腺癌。由于需要化療,同年1月22日,她在醫院建議下請假5個月。
因余某身體原因無法保障工作,2018年8月13日,電商公司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不需要余某這個人了”。因此,8月27日,余某就收到了勞務派遣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書。
而余某在賠償協商,仲裁申請都無法確定后,就向當地法院起訴勞務派遣公司和電商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因其所患疾病為特殊疾病,勞務派遣公司和電商公司要共同賠償她代通金3000余元、經濟賠償金12000余元、病假工資12000余元、疾病救濟費近5萬元,合計8萬余元。
2.病假案例判定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首先,余某是被勞務派遣公司派至電商公司工作,勞務派遣公司才是用人單位,電商公司作為用工單位,與她不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故不予支持其向電商公司索賠主張。
其次,勞務派遣公司解雇余某不違法,而她主張的疾病救濟費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因勞務派遣公司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余某要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需支付余某代通金、病假工資合計127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7300余元及為余某代繳的社保個人繳納部分3200余元,勞務派遣公司還需支付原告2200余元。
3.病假案例分析
明明是按醫囑請假,為什么法院會判定勞務派遣公司解雇余某不違法呢?
根據1994年12月1日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而在本案例中,結合余某的實際工作年限及在勞務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確定她的醫療期為3個月。從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間她請假天數為7個多月,已超3個月的醫療期規定。在余某醫療期已滿且身體不具備繼續工作能力條件下,電商公司將她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將其解雇,不違背法律規定。
同時對余某提出的自己所患疾病為特殊疾病,該工作人員解釋,依據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ㄈ绨┌Y、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也就是說,并不是一旦患有特殊疾病,醫療期就自動有24個月,醫療期是否可以延長,還是要在工作年限對應的基礎之上,再由企業申請報主管部門批準才可以。
由此可見,當員工當身患疾病需要請假時,還是需要了解相應的假期時,避免因超出法律所規定的正常病假時間而被解雇。同時,當企業領導層決定要與某位員工解除合同時,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事務的工作者,HR也應該及時翻閱相關法律和政策,查看是否有考慮欠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