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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員工生病請病假是非常常見的事情,但是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卻成了HR與員工之間的人力資源管理難題。就像北京某醫院藥房醫生楊女士一樣,她在五月份申請了病假,結果收到了一張月薪資顯示為負數的薪酬單,而醫院此前回應因其當月工資不夠扣除保險,才出現這種情況。所以,HR你覺得員工請病假回來后,該月工資變負數,是合法的嗎?
1.病假后,用人單位發放負數工資是否合法?
在職工請病假期間,用人單位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職工支付病假工資;勞動合同無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支付病假工資。但不管勞動合同怎樣約定,或規章制度怎樣規定的,用人單位在職工請病假期間,發放負工資肯定違法。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勞動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職工患病期間要向職工支付病假工資。
患病期間在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為職工本人工資60%至100%;患病期間超過六個月的,病假工資為職工本人工資的40%至60%。
但不管何種情況,要扣除什么費用,總之職工最后拿到手的病假工資都不可以低于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80%。因此,用人單位在職工請病假期間,發放負工資必然違法。
那么,用人單位應該在病假期間如何發放工資呢?
2.病假工資該如何發放?
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職工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職工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職工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職工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職工本人工資的100%。
患病超過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職工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職工本人工資的60%。
注:各地實施細則的規定不盡相同,也不都如此細致,具體病假工資支付比例可咨詢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總之,HR需要根據每個地區的實施細則的規定來計算職工的工資,不能僅僅只是執行企業領導者對于勞動者口頭的規定或者命令,畢竟如果病假這類人力資源管理問題處理不妥當,也是很容易讓企業遭受訴訟之災,從而影響企業聲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