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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員工而言,國家規定的假期對于他們來說是一種合法權益,如果企業做出相應的違法行為,那么他們將會拿起法律武器武裝自己。因此,HR需要在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時刻維護好員工的相應權益,同時也需要經常向企業高層普及相關法律知識,以免讓企業陷入麻煩局面。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關于陪產假的案例,看看究竟處理結果是什么樣的?
1.陪產假案例簡介
張某于2021年2月入職杭州某科技公司擔任副總經理,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張某在入職時填寫的《員工檔案登記表》中,在“緊急情況聯系人”一欄填寫了李某,“與本人關系”一欄為“夫妻”,“家庭狀況”一欄中,妻子姓名也是李某,并在該表最后一欄備注“本人承諾所填信息真實準確,如有隱瞞或瞞報,自愿接受公司單方面無償并即時解除勞動關系處理”后簽名。
2021年4月,張某配偶生產,他向公司提出休陪產假的申請后便回家休假。一周后,公司在查看張某提交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2018年5月)、孩子出生證明等休護理假材料時,發現張某的配偶姓名為趙某,便通知張某,稱他提供的證明材料中配偶姓名與入職時填寫的不一致,不符合休陪產假的條件,不能享受陪產假待遇。
張某認為,雖然入職時填寫的配偶姓名與證件姓名不一致,但只要提交的休假材料真實,即不影響其休陪產假的權利。但公司拒絕支付護理假期間工資。張某為此提起仲裁申請。
2.陪產假案例爭議焦點
《員工檔案登記表》中填寫的配偶姓名與結婚證等證件上登記的配偶姓名不一致,是否可作為拒絕男員工休護理假并享受相關待遇的依據?
3.陪產假案例處理結果
仲裁委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裁決科技公司支付張某護理假工資。
4.陪產假案例評析
護理假,有的地方稱之為“陪產假”。2015年12月27日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span>
隨后各地修訂和實施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都明確規定,對于夫妻合法生育的,男員工可享受陪產假(陪產假)。至于陪產假(陪產假)的天數,各地規定存在較大區別。然而,目前法律法規關于男員工享受陪產假(陪產假)的規定依然比較單一。因此,結合上述案例,談幾點淺見。
(1)員工享受陪產假的前提是夫妻合法生育。
無論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法》,還是各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均明確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按當地規定享受一定天數的陪產假(陪產假)。如夫妻雙方系違法生育的,則男員工不能依據計生法律法規享受陪產假(陪產假),用人單位可不予支付男員工的陪產假(陪產假)待遇。
(2)休陪產假要向用人單位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
休陪產假(陪產假)是男性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承擔法定責任的體現,用人單位也有審核其休假理由真實與否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男員工在休陪產假(陪產假)前應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在其配偶生育后向用人單位提交(或在休假后補交)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在審核男員工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性后,只要員工夫妻雙方符合合法生育的法定條件,在男員工配偶預產期前后,男員工申請休陪產假(陪產假)的,用人單位不能拒絕。
(3)陪產假是否可以提前休或日后補休?
陪產假(陪產假)系基于女方合法生育而產生,其立法目的是保證男員工有一定的時間照料生育的配偶。因此,男員工的陪產假(陪產假)應圍繞配偶生育時間前后一次性休完,不能提前休或日后補休。否則,陪產假(陪產假)就名不副實了。
(4)陪產假是否含節假日、公休日?
除非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另有規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另有約定,一般情況下,男員工的陪產假(陪產假)應按自然天數計算,而不是工作日。休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的,則包含在內。
總之,隨著三胎政策的放開,HR對于產假以及陪產假的相關法律法規都需要完全掌握,這是除了人力資源管理事務之外的重點,也是保障企業健康成長的有效途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