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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職場員工的法定權利。但對于產假待遇,不同情況下卻又不同的結果。所以,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主題是“員工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產假待遇?”。我們可以通過法院的審理過程,實現更好地解讀。
1.產假案例詳情
小林系廣州XX公司員工,公司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2016年11月24日,小林未婚生育,《出生醫學證明》父親姓名欄:空白。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間,小林申請休產假及哺乳假,公司以小林違反計劃生育為由,批準為“事假”。
后雙方就產假工資支付問題發生爭議。小林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應支付產假工資92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2.產假案例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小林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小林是計劃外生育,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的,不能享受合理生育時的產假待遇。
也就是說該女職工雖然可以請假休養,但是單位可以不發放休假期間的工資。那么,這依據的是哪些法律?
其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就醫確認申請表;
(2)醫院診斷妊娠證明;
(3)社會保障卡等參保憑證;
(4)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5)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
由于小林并未向所在單位或相關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符合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上述材料。因此,小林并不具備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法定條件,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沒有向其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定義務。小林訴請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間的產假工資(含生育津貼)924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駁回。
小林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理由如下: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當然享有生育津貼,并未限定女職工生育必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3.產假案例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小林的產假工資問題,二審法院評述節選如下:依據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因小林計劃外生育致不能領取生育津貼,其責任在于小林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而非在于公司。
第三,《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指出,“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span>
《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的,產檢、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以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span>
由此可見,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貼,也不應享受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據此,小林請求公司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也就是說該女職工雖然可以請假休養,但是單位可以不發放休假期間的工資。
案號:(2018)粵01民終13765號(當事人系化名)
總的來說,未婚生育的員工,雖然有權享受產假,但不能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因為產假和產假待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女職工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休產假,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公司都應當無條件批準其享受90天(具體產假天數按照當地規定)的產假。但是,未婚生育是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所以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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