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三期”是重點保護時期,所以,是不是說企業在女職工“三期”保護時期是絕對不能解雇女職工的呢?如果實在是有解雇的必要呢?到底女職工“三期”可以解雇嗎?
女職工“三期”可以解雇嗎?
女職工三期也可以被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S時解除(過失性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單位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4、違規兼職: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緩刑)。
?。ǘ┯萌藛挝活A告解除(無過失性辭退)
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1、非因公負傷: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情勢變更: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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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員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裁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處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員工,應當給予特別的保護。在這三個時期中,雇主不得以事先通知解除或經濟裁員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但可以根據雇員的過錯進行解除,理由是“雇主可以隨時解除(因勞動者過錯)勞動合同”。
當雇主與雇員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通過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