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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傳言稱字節跳動PICO講大量裁員,裁員達到80%,對此,PICO回應稱此次大量裁員是因為調整組織架構,將會涉及到300多名員工,占比僅23%。對于PICO出于調整組織架構目的的裁員是否需要賠償呢?
傳字節跳動PICO將裁員80%
最近,有關PICO組織調整的傳聞引起了公眾的關注,有人稱PICO將裁員80%。
據科創板日報報道,PICO對這一傳聞進行了回應,稱其調整組織結構是為了更專注于長期探索和突破硬件和核心技術,以更大的決心創造長期價值。作為對應,公司將縮減短期投入和相關團隊規模,涉及員工300多人,占整體比例約23%。
此前有報道稱,PICO成立于2015年3月,2021年9月并入字節跳動。今年早些時候,有媒體發文聲稱“VR巨頭PICO將被逐步關停,字節跳動放棄元宇宙”,并引述“相關人士”的說法稱PICO負責人前往新加坡找張一鳴匯報工作,得到的反饋是字節跳動將逐步放棄PICO業務,并稱原因是“PICO所處的硬件領域非字節跳動所擅長,幾年下來成績未達預期,并且看不到未來的希望”。
字節跳動相關負責人對“逐步放棄PICO業務”的傳聞進行了回應,表示此消息不實,PICO在正常運營,公司將長期投入XR(擴展現實)業務。
調整組織架構裁員需要賠償員工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其中第三款規定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部門調整、解散,某個門店撤銷關閉等,嚴格來說,都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更”的事由。
1)公司以某項業務轉型,某個部門調整的,一般來說不能因此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調崗,因這種情形屬于公司經營調整與經營風險,不能將公司業務經營風險全部轉嫁到勞動者頭上。
2)但是,若屬于公司整體經營架構調整,且經過公司內部(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與全體職工或者職代會討論、轉型調整方案有效公示告知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更”的情形,因此與勞動者協商不成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根據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代通知金。
3)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計算按照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4)代通知金是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的,要么提前一個月通知,要么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前上月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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