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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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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晚間,一封申萬宏源證券員工催要年終獎的郵件截圖在證券業流傳開來。
一位自稱申萬宏源普通員工的發信人在郵件中稱,目前已行至2022年中,2021年各部門的考核早已完成,但2021年年終獎遲遲未發。去年以來家庭經濟壓力較大,懇請公司加快推進2021年度年終獎發放。
該員工進一步表示,2021年,其家庭經濟受到巨大沖擊。面對高昂的房貸、車貸等,時常夜不能寐,難以像從前一般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懇請公司領導考慮到今年的嚴峻形勢,加快推進2021年度年終獎發放,展現公司一貫的擔當,解決員工迫在眉睫的問題。
有申萬宏源證券內部人士向媒體表示,公司目前確實尚未發放年終獎,該情況屬實,但也算正?,F象。
現實中,我們經常說到的惡意欠薪罪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實就是同一個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叫做惡意欠薪罪,而如今卻被稱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有其他犯罪一樣,對于實踐中的行為只有符合了惡意欠薪罪的立案標準,那么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惡意欠薪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有兩種罪名其名稱上基本相似,即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和惡意欠薪罪兩種,大家經常會將這兩個罪名混淆,而他們到底是不是同一個罪名呢?其實,這兩個名詞均是說的同一個罪名,在我國法律規定中被稱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而被很多人也叫做惡意欠薪罪,兩個法律術語均是對同一個罪名的表述。
從概念上來說,惡意欠薪罪是因為主觀意愿而造成拖欠他人勞動報酬的一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是對社會經濟正常秩序有嚴重的影響,而且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同時更對我國法律和公平正義有嚴重的影響。因此,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我國法律上對惡意欠薪罪的打擊也更加嚴厲。
惡意欠薪罪的立案標準
在很多時候我們會認為,只要對方拖欠工資就犯有惡意欠薪罪,其實不是的,并不是所有拖欠工資的行為都犯有惡意欠薪罪。很多時候的欠薪屬于勞動糾紛,更多需要經過勞動仲裁或者是地方勞動局進行調解處理,但并不構成犯罪。
只有具備以下三個方面才構成惡意欠薪罪,因此,本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2、數額較大,對于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確規定,一般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數額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認定為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