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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產假政策,很多企業可能都沒有理解到位,就拿“員工產假期間,應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這個問題來講,企業的做法和想法多少都顯得有些天真,他們認為只要依法為員工繳納生育保險,其它待遇就無需企業承擔了。但是,事實真的如此嗎?
今天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例來找到答案。
1.產假案例簡介
王某系上海某外資企業的銷售總監,其生育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20000元。2020年8月,她分娩產下一子。由于單位已為王某正常繳納生育保險,王某遂向上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申領生育生活津貼,而社保部門則向王某回復稱,因你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所以你產假期間享受每月5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貼。王某申領完生育生活津貼后,認為公司應當按其本人工資補差,但其與公司交涉后無果,故王某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按每月20000元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工資差額。經審理,公司確認王某的產假期天數為128天,但公司認為,其已為王某正常繳納生育津貼,故王某的生育補貼應向相關部門申領,公司沒有義務為其補差工資。
2.產假案例爭議焦點
員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實際工資,公司是否有義務補發?
3.產假案例判決結果
王某依法可享受128天的產假,現王某主張其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0000元,而公司方并未對此提出異議,故仲裁委對王某主張的工資標準予以確認。經核算,上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已按每月5000元標準向王某支付生育生活津貼,而王某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本人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故公司應按王某每月20000元工資標準向其補發128天的產假待遇。
4.產假案例分析點評
(1)產假是指,女職工在生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根據《女職工勞動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假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渡虾J杏媱澤剟钆c補助若干規定》另規定,符合生育法規定的夫婦,除了享受國家產假外,女方還可以享受30天生育假。這些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于婦女職工的支持和愛護,用人單位應該積極予以響應和實施。
(2)那么實踐中,企業該如何依法支付員工產假期間工資?根據《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3)因此,產假期間,企業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應該分兩種情形判斷。第一,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生育保險。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其標準是按照國家規定是生育前工資標準。如果生育前工資標準每月浮動,則司法實踐中,會按照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數額來確定其產假期間的月工資標準。第二,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一般情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員工產假期間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貼)。其生育生活津貼的支付標準為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特殊情況:女職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綜上,以上這個產假案例屬于第二種情形,雖然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生育保險,但用人單位誤認為只要繳納了生育保險,所有女職工的產假待遇,均無需由公司承擔,但其實對于薪資較高的女職工來說,用人單位在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后既要補足到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又要補足到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這是較為典型的由于對政策誤讀導致的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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