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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休病假的權利,休病假期間,企業也需要給員工發放工資,但是,下面案例中的楊某休病假期間竟然被企業開除了,企業這樣的做法到底合法嗎?一起看看案件詳情吧!
案件詳情
在2006年,楊某開始在江蘇的昆山一家電梯公司工作。入職后不久,由于腰椎間盤突出,楊某申請了病假,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在病假期間繼續發放工資。在長達兩年的病假期結束后,公司多次向楊某發出《醫療期滿返崗通知書》,要求其返崗工作。然而,楊某并沒有按照通知要求按時返崗。
公司在調查后發現,楊某在醫療期內并不是完全無法工作的,他在其他公司找到了工作并領取工資收入。這一發現使得公司認為楊某并非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是故意不返崗。因此,公司決定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楊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近48萬元的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法庭審理及判決
在法庭上,電梯公司提出證據,證明楊某在醫療期內曾在其他公司工作并獲得報酬,這與其聲稱無法工作的理由相矛盾。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除了勞動者提供勞動和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外,雙方還必須遵循誠實和忠實的原則。楊某在醫療期已超過24個月的情況下仍拒絕返崗,且在其他公司工作的事實表明其身體狀況并非如其所述般嚴重。
根據《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曠工及虛假病假的有關規定,法庭認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法院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駁回上訴。
法官解讀
法官強調,公司在勞動者因健康問題無法工作時,應該給予適當的醫療期,這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在醫療期結束后,如果勞動者確實因健康狀況無法返崗,可與公司協商調整工作崗位。如果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然而,若勞動者存在欺瞞行為,例如隱瞞真實身體狀況,拒絕返崗并另謀工作,單位可以將這種行為視為曠工。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的解除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中體現得較為系統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觸犯公司規章制度、通過不實手段獲得病假等情況下,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力。而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主要涉及到企業經營發生困難、勞動者非主觀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等情況。對于本案,因楊某在醫療期內從事其他工作卻聲稱無法返崗工作,屬于主觀惡意行為,因此公司解除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