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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在我們看來并不是什么大的違法亂紀,但有人卻因為試用期遲到僅僅兩次就被解雇了。因為遲到,試用期解雇此舉,企業是不是要求太苛刻了呢?此舉到底合法嗎?
案情回顧:
2019年8月27日,王飛與天技學校簽署了勞動合同,其中規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11月26日止。合同第四條明確指出,若在試用期內,王飛的表現未達到錄用標準,學校有權解除合同。
當日,王飛亦簽字確認接受試用期考核辦法。該辦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若員工出現任一列舉情形,則視為考核不合格。例如,考勤方面遲到或早退累計兩次即屬不合格。一旦判定為考核不合格,學??山K止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王飛聲明已詳細閱讀并自愿遵守上述考核準則。
學校規定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20至下午4:30,包括晨會、午餐和休息時間,以及宿舍檢查等環節。學校采用指紋打卡系統記錄上下班時間,但中午不進行考勤。
2019年9月4日,王飛于8:21到達學校并打卡。9月18日中午,他外出,并于當天下午1:26返回學校。同日下午,學校決定解除與王飛的勞動合同,理由是其試用期內遲到兩次,并且提供的入職登記信息不實。
9月27日,王飛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學校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及賠償相關損失。但仲裁委員會當天發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10月9日,王飛訴至法院,要求學校支付誤工工資、課時費、加班費等補償,以及因維權活動產生的通訊費、交通費、材料費,共計人民幣9000元。
一審判決:在試用期間兩次遲到,根據試用期考核辦法,被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定,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
在本案中,學校制定了明確的試用期考核辦法,旨在對新員工的工作態度和能力進行客觀評估。該辦法詳細規定了不合格的具體情況及其后果,并且內容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王飛在該考核辦法上簽字,表明他已了解相關考核標準,并同意受到其約束。
據學??记谟涗浐臀⑿帕奶煊涗涳@示,王飛在2019年9月4日上午8:21到達學校,并在9月18日午休結束后于13:26返回校園。盡管學校午間不進行考勤,作為員工,王飛仍應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準時到達工作地點,不得遲到。然而,王飛在試用期內兩次遲到。
盡管王飛對兩次遲到提出了解釋,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首先,關于2019年9月4日因交通堵塞而遲到的情況,王飛未提供有效證據,且學校未接受這一解釋。其次,王飛聲稱考勤機時間快了2分鐘,但此說法無事實依據。再次,王飛聲稱在9月18日中午12:15左右,學校人事專員多次致電催促提交社保材料,他認為這占用了其午休時間,間接導致了遲到。然而,該主張不合邏輯,不能成立。
關于王飛在求職登記表和員工入職登記表中所填寫的個人信息真實性問題,雖然兩次填寫的內容存在不一致,但學校在簽訂勞動合同的當天并未進一步核實信息。由于學校已確認了王飛的工作經歷,且與前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認為王飛提供的個人信息是真實的。
學校根據試用期考核辦法第四條關于考勤的規定,認為王飛兩次遲到屬于考核不合格。根據該辦法,若員工在任何一方面出現任何一種考核不合格情形,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勞動合同書第四條規定,若員工在試用期內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學校解除與王飛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王飛要求學校支付誤工工資、課時費、加班費以及維權產生的通訊費、交通費、材料費等,共計9000元,但此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王飛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王飛不服,并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學校根據王飛在試用期內兩次遲到的事實,判定其考核不達標,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此舉符合相關規定。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定,學校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事實為王飛兩次遲到:首次為2019年9月4日,王飛于上午8:21抵達學校,屬遲到;次為2019年9月18日,王飛午休期間離校,直至下午13:26方才返回,同樣構成遲到。
學校的試用期考核制度明確規定,員工如有以下情況之一即視為考核不合格:“考勤方面:1、遲到或早退兩次(含)以上……”。鑒于此,本院作出如下判斷:
學校設有明確的作息時間標準,王飛未能遵循并按時到崗,構成遲到。遲到的判定并不以指紋考勤為唯一依據。王飛以學校僅在早晚實行指紋考勤、中午不執行為由,主張其在2019年9月18日午休后返回學校并不遲到,然而此主張無事實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納。學校以王飛在試用期內遲到兩次為由,判定其考核不合格,并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做法符合試用期考核制度第三條規定。一審法院據此裁決學校解除與王飛的勞動合同為合法,未有任何不妥。
試用期考核制度規定,考核方式為月度考核與期末考核相結合,且以期末考核結果為錄用評判標準,通常在試用期結束前15天內實施。然而,王飛在試用期首月便已兩度遲到,符合考核不合格情形,因此學校無需等至試用期末15天前方告知王飛考核結果及解除合同,這樣做反而可能損害雙方利益。學校在王飛發生考核不合格事實當日即判定考核失敗,并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此舉有合同條款依據,無不當之處。
綜合以上,二審裁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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